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李健律师:您好!
我是一位破产企业职工,想咨询您几个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我们单位是2002年关门的,2003年完成破产的,由于资金问题现在2007年才来安置职工。我想请问您:1、我们是否应该只买断到2003年12月,合理吗?
2、我们单位相当一部分人是临时工进单位后交钱集资后转正的,由于转正指标有限,是分配转正的,所以时间有早有晚,听说有文件规定(湘劳(险85(263)号)),如一直在这单位工作,可从上班时开始计算工龄,现在我们可以按这样的规定将转正前的工作时间计算进工龄吗?
3、2003年至2007年我们还应交纳失业保险吗,我们下岗4年了能领失业保险金吗?如何领啊?
来自: 58.20.177.91 留言时间: 2007/10/30 9:16:08
回复内容 你好!
    你们单位如果正式宣告破产的时间是2003年12月,那么你们的工作时间也是截止到此,你们的合同关系随着主体的消灭而结束.
    你们的工龄应该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
    至于你们的失业保险请你们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0/30 2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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