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律师您好,我是长沙某住户.现在面临拆迁问题.有总是想向您咨询:
我家是三层建筑,在第一层前面搭建了一个临时用地棚户,面积为8.12平方.同时该临时用地也记录在了国有地地使用权使用费缴纳证上面.并且每年都支付该部分的使用费用.然而拆法确给予下达"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告知我们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4条,和"长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要求我们自行拆除.这是合理的吗.

尹慧13973177057
来自: 222.244.142.22 留言时间: 2007/10/24 0:01:15
回复内容 你好!
     依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估计你们的年限已期满,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0/25 1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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