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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以下是我的至亲在今年发生的案例,由于本人也是法律爱好者,准备配合家人提起民事诉讼,现急求以下的焦点疑问的答案,希请有经验的律师或网友给予解答,方便的话,本人将请其做为全权律师代理此案:

案例简述:甲-某设备制造公司乙甲的客户之一(法人,即甲所产设备的用户丙-我的亲人及几个好友(企业退休技工)。

甲销售自产设备给乙,丙负责该设备在乙方的安装工作

甲与乙签有设备销售合同(该合同注明有设备销售、安装到位并验收的一揽子条款,但并未特别提及与安装有关的丙任何内容!)

丙与甲一年前在做甲的另一个客户的安装工作时签过一个明确的安装协议(协议内容,注明了具体的安装地点及甲的另一个客户(不是乙!),提及安装完成后的食宿、报酬等内容。由于设备基本类似,唯一的区别是客户的不同、安装的地点不同、特别是设备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设备的直径不同!,一年前签的安装协议,是专指甲的另一个客户、另一个地点、且注明了是安装的设备是直径2.2米!此案例中的设备,客户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的直径也不同,是直径1.9米的设备!!!),在此案例中,丙与甲没有任何协议!!

后果:在乙方安装现场进行安装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丙在焊接设备时,出现异外致大腿高位截肢(已定伤殘四级)!!(原因可能包括,由甲方提供的焊条质量、工友的误操作等等)

问题一:在这个具体的事件(未签协议!)中,丙与甲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吗?尽管一年前丙与甲在另一个工程中签有安装协议,就协议本身看来像是一份承揽或是承接协议(个人理解,须尽一步求证),但协议是一份具体到另一个客户的安装协议,此案中的客户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的直径也与此案中的设备不同。

问题二:假设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难道一条腿的代价就无人担责了吗???有其它起诉依据吗??

急等答案并请高人指路!!!





来自: 218.19.237.242 留言时间: 2007/10/9 14:47:53
回复内容 你好!
    你的情况来看的确有一定争议。因为作为责任人都会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
    但你们不论是按工伤还是雇工的人身损害处理,在该事件中终究会找到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可以任全一方以一诉求起诉,人身损害诉讼费比较低,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这方,必定就是另一方责任!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0/9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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