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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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物权法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查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的时候,发现这个办法中没有规定给与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足。
因此,我认为地方的办法与新的中央的国家法律相违背。
我们失地的农民是否可以以国家法来抗拒地方法规,获取正当的社会保障费用?
另外,还想请教:物权法中的保障费用具体来讲,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月生活补助?
此致
来自: 122.18.213.82 留言时间: 2007/10/5 10:33:17
回复内容 你好!
    法律是高于地方法规的,地方法规的制定不能与之相冲突!你们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费用具体包括生活补助金,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险。但具体标准和项目地方有权依据情况给予范围内的调整。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0/5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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