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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请问下面这段公布在你们网站的文字出自那个国家或湖南省政府文件!?更切确的讲我想了解其中第三条的原始出处!还有一个疑问:要满足全部条件还是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即可!?

土地征收获得三十倍补偿的条件:
1,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3,本集体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

 4,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民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的;

 5,征地政府与被征地村民达成补偿协议的。
来自: 222.242.186.150 留言时间: 2007/9/29 17:07:02
回复内容 你好!
    以上的内容是学者的整理。
    另外是并列关系。
    整理基础为《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仅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至于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十倍。其他的细节散见其他一些部门规章。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9/29 2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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