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及协议的争议咨询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律师,您好!
我的母亲正在经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现被要求拆迁房屋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某号,属于湖南某集团(某厂)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不具有房屋产权证,因为房屋陈旧,户型简陋,厂政策以此为由,没有转让给职工。我母亲在此简陋的房屋居住17年,每月交付30多元房租,但是一直未与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也没有租赁期限(据我所知,没有租赁期限不构成租赁)。
今年年初,厂政策要求拆迁该房,土地属于国有,房屋属于企业所有。我母亲被安置到单位内某旧房,具备购买的条件,遂由亲戚资助花1万余元购买,面积30平米。
我想请问律师:
1、该30平米的房屋虽以我母亲名字登记购买,她是否还能获取其他形式拆迁补偿?
2、在该厂执行拆迁事务全过程中,未与企业职工(包括我母亲在内)签订拆迁协议,是否属于违规或违法?(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职工作为拆迁承租人的利益,尤其是对于没有资金购买福利新房和被安置旧房的职工)

盼及早答复!
qq:460632339
来自: 58.20.68.15 留言时间: 2007/9/25 22:04:34
回复内容 你好!
    拆迁补偿是以产权面积等实物为标准,不考虑人身年龄因素。
    另外做为承租人,是有权参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定,必须三方签字,否则拆迁协议不能生效。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9/26 21:18:49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