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良反应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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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律师您好!我父亲是一名医师,2005年5月因服用左旋咪唑(驱虫药)而致脱髓鞘脑病,形如植物人。经法医鉴定为:现为一级伤残,脱髓鞘脑病有2-3年的恢复期,其所患脱髓鞘脑病和左旋咪唑有关。我于同年9月诉其生产企业制药厂和发药单位卫生院。一审判决为:患者服用左旋咪唑(驱虫药)而致脱髓鞘脑病事实成立,法医鉴定有效,原、被告三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由药厂补偿30%10万余元,卫生院补偿10%3万多元。 我因为当时已负债累累,精神上也已非常疲倦,加上法官和律师劝说后服判了,后药厂诉至湘潭中院,于2006年8月判决为:承认一审认定事实,,改判为患者损失及恢复期内伤残护理费由药厂和卫生院分别补偿20%,其今后伤残护理费在3年后再行诉判。  我想请问的是:1、左旋咪唑使用说明书上未载明左旋咪唑可致脱髓鞘脑病这一不良反应,而2004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已经报道了左旋咪唑可致脱髓鞘脑病的不良反应,这种情况下药厂是否属于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范围而因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属于这种情况,我在一审服判的情况下,我应该怎样来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2、两家法院的判决,三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伤残护理费在3年后再行诉决"是否适当,我父亲是受害者而承担了60%的责任,因为这我的家人承担着巨大的身心、身体及经济上的损失,我应该怎样来维护我父亲的合法权益,恳请指教!
来自: 58.45.251.220 留言时间: 2007/8/29 13:19:19
回复内容 你好!
    已生效的判决只能通过申诉而改变原判决内容。
    另外护理费3年后再诉决有不妥,因为这意味着这三年必须由患者自行垫付,这有违背公平原则!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8/31 1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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