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想请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5日早晨7:40分,本人开私家车上班途经西二环线新沙锅炉厂时,一人推自行车突然从绿化隔离带中窜出,横穿环线,刹车不及,汽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推车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因推车人伤势过重,于2月7日死亡.

经交警判定,事故责任双方各50(是否为合理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清算办法,死者死亡赔偿,小孩哺养,老人赡养等等所有费用一起是11.85万元,住院治疗期间花费8万,加车损等总共20万元.按照赔偿办法,先从总额中扣除5万元给死者方,剩余的15万元车方负担60即9万元,本人总共应该出资14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调解,也不走法律途径,要到本人单位及上级部门闹事.本人单位领导因某些原因,指示我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自己扛住."一定要让他们感到这事与单位无关,一旦单位参和进去,事情就会闹大,他们更加会漫天要价,等你自己处理完以后,单位再给予适当补贴."这是单位领导的意思.于是本人按照领导的指示,抱着息事宁人,花钱买平静的态度将事情处理完了.但远远超出了交警队调解的金额,本人除负责所有医疗费以外,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总共花了23万元.

然而事到今天,单位的所谓适当补贴不见踪影,开始是拖,支支唔唔,现在干脆就一口回绝,说我因这事向单位要钱不是正当理由.

我想咨询:1,开自己的车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单位领导领导在这件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损害了我个人利益.
咨询:我的合法权益是否被单位侵害,我要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聘请律师代理
来自: 222.240.94.217 留言时间: 2007/8/29 12:28:15
回复内容 你好!
    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非职务行为。
    另外单位曾经的承诺事后而没有兑现。已构成一种“毁约”。如果能组织足够的证据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承诺的经济责任!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8/31 10:36:10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