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商如此违约我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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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住宅地面的类型和供水方式在合同的附件三中是这样约定的:
1、地面:住宅为水泥砂浆,楼梯间为地板漆。
2、水:变频加压二次供水,主管明装到厨卫。
3、交房条件是房屋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合同交房期限为2007年5月30日,6月4日开发商通知我前去收房时我发现:
1、地面是混凝土毛地面,开发商未做水泥砂浆地面;
2、厨房和主卫生间均未装供水主管,(供水分支管道也未装,主卫和厨房不能直接取水);
3、卫生间未做水泥砂浆地面,大便器、地漏未装,卫生间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因为开发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我拒绝收房。几经书面和口头交涉至今日开发商仍未完成合同内容。因此,我准备起诉开发商以期望问题得到解决。我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开发商按合同完成所有的未完内容或退还相应房款后由购房者自行完成;
2、判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我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当否,请指教。谢谢!
来自: 59.155.197.94 留言时间: 2007/8/19 1:36:13
回复内容 你好!
    第一项可以争取得到支持
    第二项会存在一定争议,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而根本违约一般才导致合同目的根本就不能实现,比如房屋欺满时主体还没封顶,就属于此类。至于地面和水管的问题到底是局部性还是根本性的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期满时用户不能收房定。这将是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关键前提!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8/21 22: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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