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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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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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为什么?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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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2.135.12.233
留言时间:
2007/6/24 1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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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 被告地与侵权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甲县移送有错误,自身可以管辖审理的 A省基层法院报请正确,因为已经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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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6/25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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