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商这样做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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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住宅地面的类型和供水方式在合同的附件三中是这样约定的:
地面:住宅为水泥砂浆,楼梯间为地板漆。
水:变频加压二次供水,主管明装到厨卫。
6月1日开发商通知我前去收房时我发现:
1、地面是混凝土毛地面,开发商未做水泥砂地面;
2、只有次卫生间装有供水主管,主卫生间和厨房均未装供水主管,供水分支管道也未装,主卫和厨房不能直接取水。
开发商的解释是这样的:a、住户入住装修时会贴地板砖或者做木地板,因此,水泥砂浆地面没有必要做了,如果现在的混泥土毛地面局部不平整开发商可以凿平。b、主卫和厨房与次卫相互挨在一起,主卫与厨房就没有必要装供水主管了,主卫与厨房的供水由住户自己安装分支管道解决。
请问:1、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违约?
2、因上述问题没解决我到今天还没有办理收房手续,而合同交房日是6月1日,开发商是否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谢谢!
来自: 124.147.140.121 留言时间: 2007/6/21 23:41:36
回复内容 你好!
    开发商是违约,依据合同的明确规定,必须给予落实,除非有害对方,是不能自做主张的变更合同条款实施内容的。
    另外如果你们现在是由于以上两原因而僵持没有交房的话,对于你主张开发商延期的责任则会有一定争议。因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你有“接收”标的的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受”。前者是事实上的行为,后者才具有法律上的属性的。现在开发商尚不是根本违约,你可以先接收该房产,然后再向他们主张部分违约的责任。要求他们返工或者折款退费。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6/22 20: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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