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可以采用行政诉讼吗??谢谢!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关于请求席子市蒸湘城管大队大队长土匪流氓行为一事进行严肃处理的报告
衡阳市政府法制办:
我叫钟小平,女,43岁。因下岗维持生活于2004年由常宁来衡阳做早餐摊。本人自问在衡阳问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不曾触法律法规,并且受当地居民及过往民工的欢迎和好评。可是,2007年5月26日早上7点50分却被市蒸湘城管大队大队长(姓刘,据说)砸了桌子,而且还伤了人。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5月26日清晨5点多钟。我跟同是搞早餐的两位摊贩在华新立交桥旁的蔡伦路东边人行道雷摆早餐摊(蒸湘区城管大队指定的)突然天上下雨了,没办法我们把摊位暂时移到立交桥底下避雨,7点20时,我们三人,又陆续搬移到指定地点,因为当时有人吃早餐,所以搬到7点50分时一辆小车在桥边停下,下来一个比较高大,凶猛,野蛮的男人。五言不发,对着面包,馒头摊贩的小推车,这边一脚,那边一脚,把小推车两边都踹烂,然后,拿起我的小餐桌就往地上砸。见此情况,赶忙上来拉住他,可是不但没有拉住,把桌子砸个稀烂,并将我的额头划伤,当时在吃早餐的居民和民工都很气愤,都骂是土匪,是流氓行为;有一位居民说:你是什么人,这样搞是完全不对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砸东西这人说:我是城管的,你去告我好了,我什么都不怕。听他这些话很多人围了过来,这人见事不妙,急忙拿起手机打电话。十分钟后,蒸湘区城管大队分管立交桥这片的城管队员来了七,八个,见他们来了后,这个人坐上小车跑了。(后来据知情人说,这人是蒸湘城管大队大队长,姓刘)
事情发生后,本人想,这位所谓的刘大队长,素质之低劣,行为态度之恶劣,着实令人发指。为什么?
原因有三:
一执法不规。此大队长在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穿制服,而且不亮执法证:这不符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身为大队长,其素质可想而知的。
二.气势汹汹,行为恶劣。这位刘大队长一来二话不说就踹这样东西,砸那样东西;活脱脱的一个法盲,一个精神病人,是和谐社会中的行政土匪,流氓。
三.目无法纪,老子为王。明目张胆地跟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唱反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建立“和谐社会”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也提到“流动摊贩的谋生权高于追求市容整洁权”。但是这位刘大队长不但踹推车,砸桌子,还宣称“我什么都不怕”。不怕党纪不怕国法,狂妄至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是一个追求安定,和谐,发展的社会;而这位所谓的刘大队长却以个人意愿蹧蹋流动摊贩的谋生权,做出这种法理难容的事。这样做不仅有损于行政执法者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更有损于党几政府的形象。
为此,本人请求市法制办对此事的土匪,流氓行为严肃处理,并要求:
一. 此大队长赔偿所砸烂的小桌子。(价值35元)
二. 向本人赔礼道歉。
如此方可以慰下岗人员之心,以百姓群众之心,以振国法政纪之威。
恭请裁决
下岗女职工:钟小平
2007.5.26

来自: 61.137.42.5 留言时间: 2007/5/28 14:10:05
回复内容 你好!
    建议聘请地方律师给予维权帮助!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5/30 20:47:51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