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买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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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的单位效益一直不好,多年来我一直在外打工,养老保险私人部分我交到公司了,但公家要交的部分却因为没钱公司还欠着.终于有一家单位愿意正式聘用我,为我交养老保险.但交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必须把档案从原单位拿来送到人才交流中心.但原单位说:如果我把档案拿走,就要对我除名.而且原单位据说要买断工龄了.我现在该怎么做才不会吃亏呢?原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来自: 61.186.65.253 留言时间: 2007/5/9 5:08:31
回复内容 你好!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你要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前提必须与现在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负责要承担相应不利责任的。所以你把挡案拿走其实就是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你须提前三十日与单位协商解除,不能单方面出走,否则单位是有除名的权利!
    另外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此可见“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5/12 18: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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