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子并收取定金..........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开发商在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销售房子.(期房),并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另外,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想退掉房子,是否可以取回定金.
来自: 61.129.178.139 留言时间: 2007/4/19 17:38:39
回复内容 你好: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肯定是不合法,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提前销售,本身就属不合法的行为,
    至于定金问题。既然认购合同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定金自然也失去担保效力,应该一次性返还。
    另外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没有明确适用定金罚则。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4/21 15:43:43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