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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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是湖南长沙一公司临时工,发生工伤且认定为九级,本人自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赔偿的工资标准是多少?本人在医疗期间公司发给了440元每月,可否增加?增加多少?
来自: 125.120.248.117 留言时间: 2007/4/13 19:38:02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至于可否增加,你可以具此计算.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4/15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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