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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友》高空坠物致人死亡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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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1期 收藏此文 【字体:  

案例  2016年6月17日晚,四川绵阳长虹世纪城业主童先生,带着13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行至二期37栋一楼外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当晚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涪城公安分局连夜查找玻璃坠落出处。但查找两天,仍未找到坠落玻璃出处。此后,辖区街道办和物业公司开始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本案若无法确定坠落玻璃出处,那么该如何承担责任?若最终能找到坠落玻璃出处,那么该案直接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有何启示?



2011年8月,陈涛被一个杯子砸中头,导致他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后遗症。2014年4月,该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法庭核准,确定被告为144家业主,陈涛胜诉获赔15万元。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无法确定击中童先生的玻璃的出处,或由涉案37栋建筑中的全体住户承担责任。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高空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而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则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涉嫌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然而大多的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案件无法明确到具体责任人。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若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到坠落玻璃出处,则由37栋全体业主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调查力度,把直接责任人找出来。如果业主能将直接责任人找出来,则让其承担全部责任。

若找到坠落玻璃来源,直接责任人或涉嫌刑事责任。

本案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其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地为人口密度很高的住宅小区,案发时间为晚餐后人们户外活动高频时间段。因此责任人此时完全应当预见到玻璃发生坠落可能会造成楼下行人受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因其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严重的后果,最后导致悲剧发生。或者是指责任人对玻璃坠楼可能造成楼下行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时责任人具有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责任,但其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导致悲剧发生。另本案中已经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责任人的重大过失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若本案中直接责任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则可按刑法233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玻璃坠落造成行人死亡的,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此时责任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频频发生。应当受到各方的重视及反思。首先,物业公司应当加大对小区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危险物品的监管,对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物品应及时通知业主予以纠正。如物业公司尽不到监督义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可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大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其次,相关部门应对高层建筑的窗台设计进行严格的规范。如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等等。最后,强烈呼吁广大业主提高个人素养,慎独自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相互监督,相互关照,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文明社区





(作者:李健 编辑: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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