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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男子向传销组织索回入伙费,遭拒后竟纵火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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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6岁小伙与家人投资40万加盟湖南某连锁店,却不曾想陷入了传销圈套,本想拿回经营款尽早抽身,却遭遇老板的各种推拖。一气之下,他把汽油泼向老板,致其轻度烧伤。前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公诉人介绍,去年10月,被告人张某经受害人李某的介绍,与家人一起投入40多万元参与连锁店的经营。时间一长,张某就感觉链锁店没有出售实质的商品,而是在不断地招人,在发展了9个员工后,他意识到这个链锁店是传销组织,于是提出辞呈,并要求李某退还经营款,可多次协商仍是未果。

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与弟弟(另案处理)商议,打算往李某租住房里泼洒汽油,来逼他退钱。于是,两人先准备好2个空的矿泉水瓶,接着在路边一废弃的摩托车里集满了2瓶汽油。

当天晚上,张某与弟弟来到长沙市天心区天城泰祥苑,刚走进李某的出租屋,就将房门反锁,再次要求其退款。李某不为所动,双方也开始争执起来。情急之下,张某和弟弟拿出随身携带的汽油瓶,一起向房间的地面及房内的沙发等物品上泼洒,李某身上也被溅到。

担心李某会出门找人求救,张某迅速点燃了沙点,房间内瞬间窜起大火,火势也很快蔓延起来,张某的弟弟、李某也被大火烧伤。

目前,两名伤者分别在安徽、上海等地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可检烧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21.5%,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在庭审中,被告张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感到懊悔。其代理律师辩解到,张某自身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因为协商退款不成才会出此下策,其目的并不是想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在发现火势蔓延后,张某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及时进行补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可以相应减刑,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遭遇侵害除非即时发生,可以正当防卫,否则事后暴力维权很容易适得其反。”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若认为自己是误入传销组织,才导致财物受损的,完全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正当法律途径予以维权,而通过暴力方式进行逼迫,不但不能解决事情。同时还有牢狱之责。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煜)

新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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