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律师 >> 报刊访谈 >> 文章正文
《人民之友》类似品牌门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案例  某品牌大香肠因独特的门店装修风格、正宗的口味和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当地甚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不断有消费者反映,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看上去都和该知名大香肠相似的门店经营类似的大香肠,尤其在市中心的商业小吃街等繁华场地甚多。一些消费者第一眼看到很难分辨,因此引发了多起消费者投诉事件。

经选取任意一家假冒门店实地探查,发现该门店的大致造型,装修风格,招牌造型、招牌字体及颜色,包装用纸等都和该知名大香肠极其相似。同时在其招牌上还发现有“老字号”字样和加盟热线,用于商业宣传。

那么该假冒门店是否涉嫌侵害该知名大香肠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涉嫌违反什么法律?


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该门店或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2项即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查,该涉案门店的室内装潢、包装用纸、招牌造型、招牌颜色及招牌字体均与本案的知名大香肠极其相似。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等聚集广大消费者的网站上,大量的消费者都发表了评论,例如“第一直觉以为是该知名大香肠,容易和该知名大香肠混淆,涉嫌抄袭”,等等。该门店擅自使用行为已经直接误导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大香肠,就是该知名大香肠,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该知名大香肠品牌的商业声誉和社会评价,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门店同时涉嫌触犯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明确,“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该门店使用了“老字号”用作商业宣传。而在商务部公布的老字号名单中并没有发现该企业。

同时因其擅自使用“老字号”进行商业宣传,已经涉嫌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同时“老字号”也属于广告法中广告宣传的禁词之一。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然而据网上查实,并未发现该门店和其所属公司具备了特许经营的相关资质。

综上所述,该门店已经涉嫌多处违法。

律师提醒,在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经营者为了提高收益会利用知名的同行商品来提高自己商品的知名度,殊不知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受到侵权的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可以采取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的方式,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同时建议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涉嫌违法的商家应予以严厉打击。最后,广大经营者都应树立起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微信公众号及现场标识等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区别,谨慎选择正确合法的商品。(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16年第12期)


新闻地址:http://mp.weixin.qq.com/s/6Vwo5o9M8K2IqffaP-f2qA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