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
“《条例》的出台很有必要。”对此,长沙市人大代表陈树表示。同时,他觉得该条例还应该更加细化,“学生校外出事学校是否应担责,还应看学生的年龄,具体事情具体分析。”陈树说。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也认为,该条例从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当。李健认为,该规定的出台能使家长、监护人更重视对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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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日前正式发布,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特别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远离了学校所处的管辖范围,出了事故把责任归为学校,明显说不过去。”施先生表示支持这一政策。
洪先生则对这一规定不太认同。“我认为,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出了意外事故,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或多或少都应该承担一点责任。不然学生一出校门,学校就会完全不管,这无形中把问题都交给了家长,让家长犯愁。”
@新华社: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学校长告诉记者,学校安全责任重,压力大,涉及面广,常有如履薄冰的感觉,作为学校一线的管理人员,十分欢迎新安全条例的颁布。
该校长认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学校和监护人在学生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使学校在责任划分时,有了法律的依据。
“校园安全不光是学校单方面努力就能实现的。孩子的安全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的共同努力。”该校长表示,希望该《条例》不光是成为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的紧箍咒,同时也成为指导全社会共同为孩子营造安全环境的标准与规范。
@长沙市人大代表陈树:据了解,近年来,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都有学生在校外出过意外。对于这些事故,有一些学校进行了赔偿,但更多是以慰问金的形式对学生家属表示关心。
在我看来,《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但我觉得该《条例》还应该更加细化。学生校外出事学校是否应担责,还应看学生的年龄,其是否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还应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果学生逃课外出发生意外,学校应该担责,但如果是寒暑假期间出的事故,此时学生的监护义务已经移交给了家长们,学校则可免责。
我建议,无论责任多少,都应该由法律来判决,而不是去“闹”,这样才能还给学生、学校一个健康的环境。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该《安全条例》中“上学放学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则”内容并无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校园侵权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当。
此外,李健律师还指出,该规定的出台能使家长、监护人更重视对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意识。
@不要说爱上mw:规定得好,学校、家庭、社会就应该职责分明,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这三要素。这样家长就会更有责任感,当然老师要多做安全教育。
@雁门飞虎:安全不仅仅靠一方,需要共同努力!
@九天揽月之花好月园: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承担,该家长承担的责任家长承担,只有依法泾渭分明才能真正和谐稳定,赞昆明的做法。
@2017甫临门:学校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伤害等情况,学校不予适当处置的做法确实有点推责,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本身就需要学校跟家长的多重“保护”,而“安全问题需各方共同努力”才是一言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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