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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奢望的“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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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1 李卓谦 民主与法制时报

  自2013年7月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审理了一些类似案件,不过执行情况并不被看好。

 

□本社记者 李卓谦

 

  春节即将到来,很多在外工作生活的人们都开始计划返乡,与父母亲人一起过年。对于一些人来说,只有每年的春节才能有机会回到家乡看望父母,甚至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已经连续多年都没回过老家了。

  随着外出“谋生活”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自然就产生了大批的“留守父母”,对于这些常年也见不到儿女的老人来说,逢年过节,孩子们能“常回家看看”成了他们内心最大的渴望。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被认为是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法施行后,各地法院陆续接到一些类似案件,不过执行情况并不被看好。


为要“亲情”上法庭


  家住安徽的张老太年轻的时候收养了陈某为养女,陈某长大后去合肥打工,也一直挺孝顺。但是在一次因家务事引发争吵后,赌气离家的陈某便对张老太不闻不问了。

  张老太年事已高,饱受疾病之苦,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十分困难,与陈某关系闹僵之后,更是感觉非常孤独。于是张老太前往法院起诉养女陈某,要求法官判令陈某不仅要赡养自己,还要常回家看望自己。

  法官将张老太的想法告诉陈某后,陈某表示自己没什么文化,只能靠打工维持生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不论是金钱上还是时间上,都不太现实,另外单位也不允许经常请假。

  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陈某认识到了“父母并不在乎儿女给自己多少物质上的帮助,但是一句关心、一个电话对父母来说,往往价超万金”的道理,她表示不管怎样困难,都会经常回家看望母亲。最终,母女俩和好如初。

  尽管多位法官均表示,自2013年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法院陆续接到过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探望的诉讼请求,很多时候都能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谅解。不过也有一些案件还是做了判决。

  家住北京的尹大爷育有四子两女,在老伴去世、自己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两个女儿却很少来家中看望,即使前来,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两圈就走”。因认为两个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尹大爷将她们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法院判决两女儿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即两人要每星期前来看望自己一次。

  两个女儿都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老人的赡养费,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实现,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料,需要替儿女照顾孙辈,经常去老人家中探望确实无法保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并且每月看望尹大爷一次。

  尽管做了判决,但是法官表示,作为法官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18条的法律责任。因此很难形成强制性法律约束力。

  “由于家庭成员一般都是老年人的近亲属,看望老年人本是家庭成员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如上升到法律责任,由于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将很难执行到位。”李健说。

 

判决容易执行难


  为何“常回家看看”遭遇执行难?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雷俊华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这部法律及其上位法《宪法》中并未对主体,也就是“家庭成员”进行明确定义。针对本法来说,对“家庭成员”最狭义的理解应该是指子女。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包括广义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其次,这部法律本身并未对“经常”一词进行明确定义,什么样的频率或者次数算“经常”。单从频率和次数层面分析,如果说每年只有一次,通常理解是不属于“经常”的,但如果两次、三次呢?这就有了争议。

  再次,法条所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所规范的主体可以在“看望”与“问候”中选择,即为尽到法律义务。那么可以思考,“问候”必须是当面问候吗?电话问候、微信问候或者视频聊天问候是否可以?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要是问候,都属于履行法律义务。

  因此,雷俊华认为,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部分条款总结为“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并不准确。他说,在司法实践中,要断定一个家庭成员是否履行了该条款的法律义务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确实存在争议,难以操作。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能够判断某子女存在违反该法律规定的情况,也难以对其进行处罚。因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3部分构成。而就本条款来说,并没有制裁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对应的强制措施。所以这一法律条款的意义,可能更多的是指引作用。”雷俊华说。

  他还认为,不应该仅仅把法律条文作为待人接物的标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其层面远高于法律条文。孝,原本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因为法律的原因去做或者不做什么。孝敬老人、常陪伴老人,更多的是需要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

  对此,李健律师也建议,对老年人的孝道更多还是从道德上去倡导,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一股爱护老年人的风气。



■延伸阅读


叶敬忠:孝道只有真实才有效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养老是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传统养老的基本形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叶敬忠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介绍,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个层次既包括了生活关怀,又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上的赡养。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作为主要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不孝之养”矛盾突出


  老人与子女之间空间距离的拉大和共同生活时间的减少,使得子女在对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产生了难以兼顾的矛盾。

  叶敬忠认为,在此情况下,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更多表现在经济供养上,而对父母的心理慰藉往往无法顾及。

  “子女认为外出务工可以在物质上给留守老人带来较大的帮助,同时老年人自身主动追求精神赡养的意识也比较缺乏。这导致了很多家庭普遍出现的‘不孝之养’现象,即老年人的物质供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但儿女忙于工作,由于时空限制,子女除了给父母钱物之外,没有时间和条件回家看望父母或与父母一起说话交流,父母无法获得儿女亲情的滋养和精神的慰藉。”叶敬忠说。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叶敬忠认为,这一法规的意图和出发点当然毋庸置疑。但是,若考虑无数个农村普通家庭的现实,考虑法律在行为与情感规制方面的区别,不难想象,这样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执行效果很难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据中国农业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近70%外出务工子女能够认识到自己外出对父母精神慰藉方面的负面影响。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对留守老人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精神孤单:“没人说话,尤其逢年过节老人更是感觉孤独寂寞。儿女都走了,就剩老人自己在家,肯定很孤单。”也有一些务工者认为子女外出会增加父母的心理负担,因为父母总会担心外出子女的安全、健康,还时常思念子女。尽管如此,近95%的留守老人仍支持子女外出务工。

  叶敬忠认为,任何人都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外出务工的子女对老人赡养的失责。其实,绝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子女都比其他人更加关心和惦念留在家乡的父母。


农村经济因素


  在现实的条件下,大量农村青壮年仍然选择离开年迈的父母而到城市寻找工作。叶敬忠认为,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一部分家庭面临巨大的生计压力,外出务工是唯一的谋生手段。这些家庭或是人均耕地少、农业生产收益低但又缺少其他收入来源,或是家庭成员(尤其是家中的父母)常年患病,医疗费用高、负担重,唯有外出务工才能维持家庭基本的生活保障;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花销太大,需要靠父母外出务工挣钱为子女积攒将来的教育费用,供子女上学读书。

  据中国农业大学的调查发现,当问及为什么外出务工时,得到的回答更多的是“不得已”“没办法”,而不是对城市生活的单纯的向往。很多被访者谈到,“不出去打工吃什么,喝什么,老人生病了怎么治”“哪里都要用钱,不出去没有进项”“如果在家里能挣到钱,谁愿意出去打工”,等等。

  叶敬忠说,虽然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村青壮年的主要生活方式,但是,应该看到这一现实背后的经济因素,那是一种“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是不得已的非自由选择。

  “外出务工的子女是家庭的顶梁柱,要肩负起全家的生计来源。他们不是不想回家看望老人或与老人共同生活,但是这种共同生活往往要以一家人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陷入困境为代价。因此,他们不得不从现实出发,做出他们认为更理智的选择。倘使还有其他选择,哪个子女不希望陪伴自己的亲生父母?在此情况下,过分责备子女未尽责,过分强调老人的精神赡养权,或许会将留守老人的家庭生计推向更艰难的境地,这未必是老人们所期待的。”叶敬忠说。


法律无法改变人的思想


  叶敬忠认为,法律往往只能规制人的行为,但无法改变人的思想,更无法对人的情感产生太多效力。说到底,“精神赡养”主要涉及的是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问题,可以理解为中国文化中的孝道。对于孝道和情感滋养,只有真实的才是有效的。而真实的情感、心理和孝道,也许并非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实现的。

  “试想,即使子女按照新法规的要求‘常回家看看’了,若没有发自内心的情感驱动,老人能够真正获得精神的慰藉吗?或者无论是子女还是老人,都不希望因为‘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而影响家庭的生计维持,这样表面上的‘常回家看看’又会给老人和子女带来多大的精神负担呢?”叶敬忠说。

  他解释道,并非否定“常回家看看”的必要性,但是若在没有家庭生计的巨大压力之下,在老人与子女均有发自内心的情感驱动时,这样的精神慰藉才是老人最需要的。

  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叶敬忠认为并非在所有方面都要把法律法规推到农村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也并不要指望农村社会的任何问题都通过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和“互惠互助”终究是一种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农村社会的管理手段。否则,纵使处处高悬规章制度,也会出现“虽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终貌恭而不心服”的结果。行之路应常伴法律思维。

  其实,从网上抢票到踏上旅程再到回家团圆,春运路上,这些事又怎能与法律无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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