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长沙丰升德润小区,朱女士因为宠物狗的医疗费赔偿问题与肇事者产生纠纷。图/记者杨旭
华声在线讯 长沙的一条“金毛”过马路时被车撞了,这本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但事件的发展却让肇事者和狗狗的主人陷入了纠缠之中,甚至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原来,此次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负全责,主人为救爱犬花费了1.6万元医药费。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称,动物的损伤赔偿是按财产损失进行理赔,按市场最高价值最多只能赔2000元。
过了快半年了,赔偿还没给我。”2月12日,长沙市民朱女士说。
2016年10月,朱女士的宠物狗“金毛”犬被车撞了,警方认定肇事车主皮先生负全责。朱女士为了救狗狗花费1.6万元,但皮先生购买的保险只能按财产损失顶额赔偿2000元。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理赔一事被搁置。朱女士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花了1.6万元,肇事方走保险只赔两千
2月12日下午,记者在长沙市雨花区丰升德润小区南门见到了这条成年“金毛”,它左后腿上的钢板尚未取出。
朱女士说,这条“金毛”自己已经养了一年多,因为从不咬人,很讲卫生,也会帮着看店,一家人都非常喜欢。
朱女士回忆,2016年10月5日下午,她准备从店里回家时,“金毛”跟着她过斑马线,由于没拴狗链,“金毛”被一辆经过的面包车碾压并拖行了十几米。“当时流了好多血,腿上的碎骨头都能看到。”
因为爱犬很懂事,朱女士决心要治好它。宠物医院门诊病历显示,“金毛”临床症状为:左后肢跗骨裸露,开放性污染创伤,并有呼吸急促等症状。
“要清创,打吊针,还要住院。”朱女士说,宠物医院光床位费每天就要200元,手术后“金毛”的身体虽然恢复较快,但至今还有一块钢板没有取出来。“后来我们看到医药费太高,就接回来自己上药。”
朱女士出示的宠物医院开具的发票显示,总费用为1.6万元。这笔费用,也让朱女士和肇事车主争执了起来。
“他(肇事车主)说不可能出这么多钱。”朱女士说,“金毛”出院后,她多次联系肇事车主皮先生,希望对方承担此费用,但皮先生以保险公司不愿理赔为由一直拖着。“保险公司说只能按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
协商无果,狗狗主人已向法院起诉
“狗没拴链子,突然就窜了过来,刹车都来不及。”皮先生回忆,事发当天,他经过斑马线时特意观察了两边行人,也看到一条狗在朱女士身边打转,但当他冲过斑马线时,却发现狗往车轮底下蹿去。“我当时还是采取了紧急措施,但也冲出去十几米远。”
皮先生称,由于当时围观的人较多,他也一时弄不清情况,就报了警。朱女士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警方认定皮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后表示可以理赔2000元,但朱女士不同意。由于朱女士坚持要救狗,皮先生则希望“按(保险)正常程序”处理,结果协商无果。
“已经是按市场最高价值进行理赔了。”2月12日下午,皮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经理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动物的损伤赔偿是按财产损失进行理赔,至于动物主人为此花费的其它费用,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也没办法衡量。”该经理称,保险的功能主要是损失补偿,而非“了难”。朱女士为此所花的医药费,他建议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
“其实我也理解朱女士的心情,但为此花费高额医药费也没必要。”皮先生说,自己对撞伤朱女士的爱犬一事不回避责任,但希望能在合法框架内解决问题。
朱女士则认为,自己确实花了医药费,而且责任在皮先生一方,如果皮先生一直不愿承担,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朱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列为财产损失应该是于法有据的。”2月12日下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李健说,另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财产损失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若肇事人对宠物救治金额远大于购买金额不服也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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