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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中国人寿销售员“兼”卖理财 没到期公司跑路,市民本息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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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听信保险销售员的说法,我们不会去买理财产品。”4月5日,市民杨爹爹告诉记者。此前,他在中国人寿一名保险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家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因为本金不够,保险销售人员还帮他用保单申请贷款。然而,理财产品还没到期,投资公司却跑路了。保险公司称,“此事是员工个人行为。”

市民保险公司员工推销理财产品

2011年,杨爹爹与妻子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保险(保单持有人为其妻子)。三年后,他们突然接到中国人寿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可以免费将保险升级。之后,中国人寿两名销售员主动上门,不仅详细介绍业务,还特意带杨爹爹去中国人寿长沙分公司办理手续。因来往较多,杨爹爹和妻子与这两名销售员逐渐熟悉起来。

2014年11月,两名销售员来到杨爹爹家中,向他推荐了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18%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并非来自保险公司,而是深圳兴金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金都)的产品。

“本来我们也不会买,但他们说这家投资公司是中国人寿的合作单位,很多客户都买了,不会有问题的。”杨爹爹说,在两名销售员劝说下,杨爹爹心动了。考虑到杨爹爹本金不够,两人还给杨爹爹提出建议,“可以用保单申请贷款。”

通过他们介绍,杨爹爹凭保单向中国人寿申请了65000元贷款,再加上5000元存款,购买了兴金都为期一年的理财产品。然而,这款理财产品在2015年到期之后,投资公司竟人去楼空,别说利息,杨爹爹连本金都没拿到。

保险公司两名推销人员属于兼职行为

考虑到信用问题,杨爹爹用自己的钱还清贷款。2015年6月中旬,杨爹爹就此事向中国人寿长沙分公司进行投诉,他认为,两名员工通过内部资料了解到他的个人信息后,利用职务身份,对他进行了诱骗行为,这才导致他的投资亏本。

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当事营销人员以投资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应属兼职行为。在2015年7月,保险公司就与这两名营销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并做出除名处理,相关解约声明还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之后,保险公司还在柜面摆放了《告客户防范集资诈骗风险提示书》,并进行了相关提醒。

律师

以公司名义推销属职务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由个人负责”的说法,杨爹爹并不认可。他认为,正因“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才产生了诱骗的可能”。他表示,保险公司员工推销理财产品,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负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是与保险公司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该营销人员若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杨爹爹推荐理财产品,那么两名营销人员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

针对保险公司责任认定,李健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认为,本案中若保险公司营销人员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应由保险公司对本案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保险代理制度正逐渐规范

记者注意到,保险代理人劝说客户进行投资,最终导致客户亏本的相关案例在业内较为普遍。业内普遍认为,保险代理人在投资公司兼职行为属于管控“灰色地带”,记者发现,最终解决办法均是客户将保险代理人告上法庭,最终予以诈骗处置,保险公司基本无责。

记者采访相关人士。他表示,大部分保险代理与公司签订的是人事代理制,代理没有底薪,只靠保单拿提成,为获得更多收入,许多代理身兼数职。近年来,保监会多次发文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尤其是涉及保险营销员、专业中介机构等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自查,试图规范整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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