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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性侵未成年人,该晒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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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记者 吴媚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则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认为,此举将起到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该《办法》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韧表示,我国也有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该类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作为可能被侵犯的客体,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处于不设防状态。如果不对此类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将被公开
 
   中新社:此次慈溪市方面出台的《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中新社:《办法》列举了公开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办法还列举了将终身公开信息的情形。
 
  法周圆桌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韧:应侧重于保护被害人
 
  这种做法值得肯定。首先,关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的必要性。有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儿童者的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我国也有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该类犯罪主体多为家庭成员、邻居、教师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作为可能被侵犯的客体,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处于不设防状态。如果不对此类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很可能意识不到潜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并且,我国也早有公开犯罪分子相关信息的做法。除《刑法》规定服刑完毕者前科报告义务外,各地法院均推行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有关内容供公众查阅。最后,有观点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可能侵犯犯罪分子所应有的权利。笔者认为,一边是中国未成年性侵害的案件愈演愈烈之势,一边是犯罪分子人权,两权相害取其轻,应侧重于保护被害人,加大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有涉嫌侵犯他人之隐私的嫌疑
 
  慈溪市有关部门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予以公示,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可能会起到积极作用。但在上位法律未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办法》有涉嫌侵犯他人之隐私的嫌疑。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警示保护作用毋庸置疑
 
  针对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人员信息的保护,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根据法理学上价值排序的原理,应当认定对被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大于犯罪人员信息的保护。因为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家长知晓该类信息,肯定能有效降低遭受侵害的概率。其警示保护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此外,关于隐私的界定,法律只有概念定义,并没有具体的分类细化,而经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被告人,其审判信息本身是否属于隐私范畴,本人也持否定态度。因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那么对其罪行相当的名誉否定,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网友:支持全国推广
 
   喜大普奔ing:应该在其所在社区及周边中小学、幼儿园张贴照片,帮助家长提高警惕。
 
   毛老师:专家也有靠谱一次。
 
   捧脸就要啵啵:给慈溪点赞。
 
   茕茕白兔:支持全国推广。
 
   灰灰灰小卉:请一定同时保护好被害人信息。
 
   红烧狮子头般的九:性侵他人和虐待老人妇女儿童都应该实名曝光,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期待人心的都是蠢货:得提防这些人因信息公开无法谋生而导致更严重的犯罪。
 
   山崴子: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容易造成破罐破摔,不利于犯罪人员改恶从善。
 
   Halo:难道公民的隐私权不需要保护吗?公开他人犯罪信息是不是侵犯别人隐私权了?
 
   搬砖的萝大卜:连脸和良心都不要了,还要什么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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