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王某与谢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开始染上赌球恶习,经常把家中积蓄用于赌博,并且还对外借高利贷。2016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因谢某赌博过错而导致离婚,双方无共同债务等。
2016年6月30日,王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其与前夫谢某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邹某以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王某共同偿还。起诉状显示:谢某于2016年3月向原告邹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出具了谢某签字的借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王某表示她从不知道此笔债务的存在,即使真的有这笔债务存在,根据他人的描述,谢某也是可能用于赌博了。现在要她来共同偿还,她难以接受。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若是赌债,原配偶是否有义务共同偿还?
说 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同时还应当综合两个因素予以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举证,邹某起诉要求谢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债务,假设谢某也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谢某证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若是赌债,原配偶是否有义务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然而实践中这两种除外情形极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夫妻一方赌博、高利贷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为其还债。
鉴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同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若能出具其与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谢某个人赌博,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即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对原配偶的赌债是可以不予以共同偿还的。
通过本案,我们得知,在离婚过程中,如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对债务进行认可,另一方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自行举证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有效的组织证据,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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