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 :犯罪轻微或免追究
本报首席记者 蒋格伟
结婚生子的阮某,在外务工,负责赚钱赡养家里行动不便的父母和抚育年幼的孩子,也是妻子坚实的依靠。原本生活已经步入正轨,谁知十年前涉嫌抢劫,于2014年10月2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25日,阮某被华容县公安局移送华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30日,华容县检察院依法传唤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阮某。
80后十年前结伙抢劫3元
阮某,男,1983年出生,湖南华容县人。2004年4月25日,同村的谢某邀阮某到华容玩,阮某欣然前往。他们在华容街上遇到了唐某,他俩随唐某到了华容县职业中专,在学校外面的餐馆里遇到了正在吃饭的蒋某和刘某。五个人在一起吃完饭后,蒋某提议找职业中专的学生搞点钱,这正合刘某的意,正好他没钱交房租了。蒋某安排谢某和阮某望风,自己和其他两人去寝室抢钱。后经打听,学校有校警巡逻,三人害怕被抓,放弃了找学校学生要钱的念头。
五人出了华容县职业中专,在街上晃荡。刘某说今晚没有钱交房租了,房东老板肯定会催的,提议到街上抢女人的包。蒋某同意,其他三人也一起同行,到了华容县水乡街“吟龙轩”网吧时,看到正要去上网的初一学生,刘某问搞不搞这个伢子?蒋某说,要的,搞他。于是蒋某喊住那个伢子,唐某就上去问那个伢子有没有钱,谢某和阮某也围了上去。五人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从那个伢子身上抢了3元钱。
阮某当时只有21岁,懵懂无知,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以为没有积极的行动,几个人一共只抢了3元钱,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自己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
检察官称综合考虑拟不做犯罪处理
“考虑到阮某有自首情节,案发时年轻,作案金额小和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检察院可能对其不做犯罪处理。”岳阳华容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先表示。
陈先称,案卷显示,五人抢劫三元案后的次日,唐某、蒋某、刘某再次作案,在华容县职业中专附近抢劫一学生65元。
学生报案后,警方当即抓获三人。被抓三人供述了前日“三元抢劫案”的另外两名同伙谢某和阮某。警方遂在网吧找到受害人,而受害人表示当时光线昏暗,自己又紧张,忘记了当时抢劫人到底有几个和具体面容。
随后,警方对“三元抢劫案”立案,并对次日抢劫的三人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年,谢某因涉嫌吸毒,被警方逮捕。在审问过程中,谢某交代自己和阮某十年前曾参与“三元抢劫案”。随后,警方获悉此时阮某外出务工,便要求村委会工作人员联系。
在获悉谢某交代了10年前的抢劫案后,阮某回华容投案自首。
陈先表示,考虑到阮某家里有上有年老父母,下有两个儿女,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 ;案发时年轻,且有自首情节,检察院综合考虑,或不再对其做犯罪处理。
解读 :
律师表示抢劫罪重行为不重金额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仁财表示,这个三元案子应该是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应看法定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年幼(年幼是笼统说法,应看刑事责任年龄)、家里困难等不能构成不追究的法定理由。否则容易让感觉法外开恩,随意性。至于自首一说,其前提是构成犯罪。”余仁财说,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刑法的教育功能来讲,三元案可以依据“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健解读,依据《刑罚》第263条定义,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李健称,抢劫罪重行为不重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