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上丈夫署弟弟名 律师称想离婚得起诉民政局
结婚9年“丈夫”只是同居人
本报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万理智
在一起生活了9年的丈夫,竟然不是她法律上的“丈夫”。法律上,她的“丈夫”竟然是丈夫的弟弟。湖南永州东安县的李芸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件麻烦事。更麻烦的还在后面,当她想要离婚时,发现问题重重。(详见本报2015年3月19日的报道《难离的婚》。)
6月5日,本报记者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原告李芸与被告周佳(道县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属同居关系;原、被告均有抚养非婚生小孩的义务。
拿弟弟户口本去结婚埋下隐患
2004年3月份,原告李芸与被告周佳相识后恋爱同居。
2006年2月14日,被告携带其弟“周其”的户口本与原告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我当时也纳闷,不过听他解释说,他原名是‘周佳’,身份证上的名字叫‘周其’,”李芸对记者说,她相信了“周佳”是丈夫的曾用名,所以也没太在意。
2006年7月26日,李芸生了大儿子,2011年11月19日又生了一个女儿。两个小孩一直由李芸抚养并寄养在娘家。
2014年2月25日小儿子出生。30天后,小儿子被周佳抱走。
李芸告诉记者,2013年年底,她就开始发现周佳“不对劲”。她通过查看周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其已经出轨。
因为感情破裂,李芸想要离婚。
2014年3月,李芸拿着结婚证到东安县民政局了解具体的离婚程序,被告知她结婚证上丈夫“周其”的合法妻子另有其人。周其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
李芸这才发现了一个让自己不知所措的真相:跟自己一起生活了数年的男人就是叫周佳,“周其”是他弟弟的名字。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家庭事务部首席律师舒蓉月分析,该案中,李芸和周佳是同居关系,李芸和结婚证上的“周其”是法定夫妻关系。
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立下《解除非法同居及小孩抚养协议》,其中约定:大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成年,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此款在每月30日之前付清;小儿子由男方周佳抚养成人,抚养费自负。
但协议签订后,周佳一直未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属“同居关系”
原告李芸就其与被告周佳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1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佳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原告李芸与被告周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起生活,且生育三个小孩,属同居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
此外,原、被告均有抚养非婚生小孩的义务,鉴于原、被告签订的《解除非法同居及小孩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考虑到抚养费给付时间的合理性,法院酌定每年给付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判决原告李芸与被告周佳同居期间所生大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于每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当年的小孩抚养费1.2万元;小儿子由被告周佳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李芸、周佳、周其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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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夫的弟弟”怎么离婚?
随着该案一审的宣判,李芸与生活了9年的周佳的关系是理清了——两人的关系不是夫妻,而是“同居关系”。但李芸的婚还是没离成。“我们不管周其是谁,但他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如果我们给李芸办理离婚手续,那就是错上加错,民政部门要担责任。” 永州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文姓负责人说,所以只能由法院判决。
舒蓉月律师说,该案中周佳不是结婚证上周其本人,而是冒用周其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因此,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这就意味着,如果李芸要离婚,需要起诉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
舒蓉月律师建议,对于被害的当事人,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婚姻非儿戏,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面临身份关系、继承等一系列的纠纷。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周佳用假身份证和李芸登记结婚,已经涉嫌欺诈。周佳欺骗了行政机关,亦欺骗了李芸。周佳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应该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同时,李芸亦可通过诉讼,追究周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