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向玉乔 长沙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 黄蕾 长沙市芙蓉区政协委员、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刘裕纯 2011年10月9日下午,湖南长沙刮起阵阵大风,居民谢女士出门买菜,当路过该市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时,不幸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事后,谢女士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出院进行司法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 谢女士认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楼房年久失修,导致楼顶水泥板脱落,最终使自己受伤。她认为,房屋开发商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公司)和其业主作为五一东村13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谢女士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天心公司及业主进行协商,但均无果,谢女士遂将整栋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五一东村1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这69名业主对房屋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一东村13栋全体业主对房屋的公共部分疏于管理,致使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行人,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因此全体业主应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案件中各共同侵权人难以确定,因此法院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确认,谢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法院判决天心公司和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2.8万元。 法院判决后,业主纷纷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业主们认为,事发当天刮很大的风,属天灾,不能怪罪于每一位业主。 那么,发生类似事件该不该“全体受罚”?此类纠纷多发的背后有哪些原因?如何避免此类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法律圆桌 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本案受害人将整楼69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具有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立法原则。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天心公司和其业主作为所有人、管理人,被判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法律对此类侵权采取推定过错原则,也是对公民人身健康权益的一种救济。对该案来说,相关被告当事人应理解立法初衷,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好纠纷,一起将损失降至最低。 依法确认公共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向玉乔 本案虽是一个意外,但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此事不仅仅涉及旧楼维修问题和路人安全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责任担当的问题。 具体来说,事情已经发生,谁来承担责任?就伤者而言,其人身安全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提出索赔诉求合情、合理、合法。而就住户而言,住户似乎也有充分的依据规避责任,因为住户既不存在主观伤人动机,也无法预料行人安全问题。事情的结果是,伤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举将该住宅所有住户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宣判的结果是,所有住户将承担连带责任。据悉,宣判结果遭到住户的一致反对,并表示要上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从伦理角度而言,该案的焦点实质反映了公共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伤者的人身安全属于私人权利,保证楼房使用安全属于公共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私人权利受到侵害一般很容易判定,而公共责任的履行一般难以保证,因为它的确认有时是非常困难的。 具体来说,公共责任的确认涉及业主方、物业方、施工方、建设方等多种主体,而这些主体完全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成为确认公共责任的唯一合法途径。在人类社会中,合理的道德行为有时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在公共责任难以确认的语境下,法律的介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应该的。 加强维护保障安全 长沙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 黄蕾 纵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各国的法律,均没有“高空坠物连坐法”类似的说法,我国提出连带责任的原因就在于救济和预防,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建议相关媒体积极刊发类似新闻,广泛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由此激发社会民众对业主权利与义务的思考和争论,进而倒逼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切实保障安全。 从政府城市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设施的定期维护和安全检查,加强业主安全意识教育,同时通过采取各种技术防范措施,如安装高空摄像头(有利于事后取证)等,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可购买公众责任险 长沙市芙蓉区政协委员、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刘裕纯 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法院认定上述诉讼案件中的整栋业主存在共同过失,判令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本身无可厚非。 值得反思的是,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与其追究责任,不如做好预防工作。据了解,该小区是单位住宅,年久失修、设备老化,再加上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因此管理比较混乱,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作为业主,要时常检查一下自家阳台和窗台上边,有没有花盆等杂物可能掉落的风险;作为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现谁家防护栏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东西,要及时提醒和处理。业主和物业公司千万不要把“高空坠物”当小事,要从小处着手,排除隐患,预防“高空坠物”事故发生。除此之外,小区方面还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规避风险,以免发生事故后因赔偿责任认定难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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