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陈嘉兰(化名)抱着孩子低头不语。图/潇湘晨报记者 华剑
红网长沙12月15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柔)利用孩子或怀有身孕做掩护,实施团伙盗窃作案,这样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长沙警方最近就破获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5人盗窃团伙其中3人带着不满一岁的小孩,在医院内实施盗窃。其中一名成员3年生了两个孩子,只因“孕妇被警方抓住也没关系”。只是很多年后,她们要如何对孩子说起?
提醒 专盯女性下手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该团伙作案有三个特点:一是专门选择女性下手,因为团伙成员多是女性,实施相对较方便;二是选择打扮得比较时尚的人下手,这样通常会比较有“收获”;三是专盯背大包的女性,因为大包拉链处开口好下手。
12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通报一起案件,抓获一个5人(4女1男)盗窃团伙,其中3人是带着小孩的母亲。他们多以小孩作为掩护,在医院实施盗窃。
“我们接到的第一个报警是在11月14日。”银盆岭派出所副所长刘志云告诉记者,当时一名江西籍病人家属来报案,称装有1万多元现金、8000元港币的包被偷了。据其回忆,她可能是在湘雅三医院住院部一楼电梯处被偷的,“当时上电梯的人多又挤,所以没有注意”。
接到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在这名病人家属走进住院部时,一名短发年轻女子紧随其后。在她上电梯人多拥挤时,短发女子趁乱偷走她的钱包,并迅速下了电梯,将钱转移后把钱包丢进垃圾桶。
在接下来一段时间里,警方又接到了多起类似报案。警方综合分析发现,这些偷窃案多发生在医院,案发现场都出现有这名短发女子,并且作案时周边有三四个人在活动,且多为带有小孩的女性。警方据此判断,这可能是团伙作案,以小孩作掩护实施盗窃。
12月12日,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将短发女子陈霞(化名)及团伙其他成员抓获归案。初步审讯得知,这个盗窃团伙一共有5人,其中3人带着孩子,最大的7个月,最小的才2个月。
她的团伙 拖她下水的是亲姐姐和老乡
在这个5人盗窃团伙中,24岁的陈嘉兰(化名)在过去三年里,因涉嫌盗窃曾两次被抓。因为怀有身孕或还在哺乳期,警方只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当初跟随老乡出来“看看”的她,就这样一次次陷入犯罪的泥潭。
老乡告诉她,“做事”来钱快
陈嘉兰老家在郴州桂阳县,目前已是两名孩子的母亲。2012年6月,身怀六甲的陈嘉兰第一次离开老家,随老乡一起来长沙“做事”。当时老乡特意找到她,告诉她有一种快速赚钱又轻松的方式。“也不需要做什么特别的事,只要望望风就可以了”。
听到老乡这么说,陈嘉兰“心动了”。因为家里条件不好,陈嘉兰打算跟老乡先来“看看”。老乡告诉她,孕妇就算出事被抓住也没关系,“警方也不会把我怎么样,大不了关几天就出来”。
为了不让家人担心,陈嘉兰告诉丈夫说去长沙老乡家里玩几天。第一次“做事”的地点,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团伙成员多是带着孩子的母亲,“反正带着孩子,伪装成病人,不会引人注意”。
因为怀孕身体不便,陈嘉兰只要负责望风。回忆起第一次作案时的情形,陈嘉兰说“当时很紧张也很怕”,有点不知所措。
但第一次作案并不成功,团伙成员很快就被左家塘派出所抓了。考虑到陈嘉兰当时有身孕,警方对其监视居住,后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年。
因涉嫌盗窃,她曾两次被抓
第一次“出师不利”后,陈嘉兰返回桂阳,并生下儿子杰杰。但不到一年后,陈嘉兰又“重操旧业”,抱着儿子来长沙盗窃。但又被警方抓获,后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今年8月,回到老家后的陈嘉兰生下女儿。11月底,陈嘉兰接到二姐陈霞的电话。陈霞劝她来长沙“做事”,并称已帮她买好高铁票。想到大儿子上幼儿园要用钱,陈嘉兰带着4个月的女儿踏上了去往长沙的高铁。
陈嘉兰到高铁站后发现,二姐还叫了3个人,加上她有3人带着不到一岁的小孩。为了不引起他人注意,5人分住在不同的旅馆。这次陈嘉兰负责打掩护和转移目标,陈霞下手实施偷窃。12月9日上午9点多,5人分别来到湘雅三医院。上午10点多,团伙成员交给她一部苹果手机。1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在湘雅医院外接应的陈嘉兰又接到一个钱包,“里面大概有五六百块钱”。因为当时身上没有钱,小孩也没有奶粉吃,陈嘉兰拿去买了生活用品和奶粉。
直到12月12日上午9点,陈嘉兰准备动身再次前往湘雅时,同伙打电话告诉她要赶快离开长沙,因为其他三个成员都“出事”了。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嘉兰还没上车就被抓了。
她的自辩
老公在家里种田,收入不高
潇湘晨报:那天(被抓)怎没去医院?
陈嘉兰:那天下雨我就没去了。我接到电话后,赶紧订了下午3点回郴州的高铁票,结果还没上车就被警方找到了。
潇湘晨报:为什么要做这个事?
陈嘉兰:因为家里没钱。我老公在家里种田,收入不高。我大儿子现在都快读幼儿园了,但是没钱读不起。
潇湘晨报:你利用自己的小孩,以后打算怎么跟他们说?
陈嘉兰:(长时间的沉默)我不想说。
律师说法 孕妇不享受“法律优待”
利用孩子或者怀有孩子实施盗窃,并以此逃避法律制裁,这样的案子在国内屡有发生。
2012年,重庆大渡口。一个10人盗窃团伙被抓,其中5人是带着孩子的母亲。该团伙半年里作案80余起,涉案金额40多万元。
2013年,广东江门。一个由7名女性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不满一岁的婴儿做掩护,偷窃超市内的巧克力、糖果等商品。
2014年,江苏南通。9名带着孩子或怀有身孕的外地妇女,流窜于各大服装专卖店,8天内盗窃服装600余件。
这类团伙作案之所以在各地多次发生,一来大部分人对抱着孩子或怀有身孕的人的警惕性较低,实施盗窃容易得手;二来对于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警方只能进行监视居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会放出了事,犯罪成本过低也导致她们屡屡犯案。
那么,对于这类人,是不是存在“法律优待”?对此,记者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李健表示,《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孕妇本身不享受没有任何法律的优待。
李健还表示,法律规定了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所以办案机关应当秉公执法,即使犯罪嫌疑人因为身体原由暂时不适合羁押,也应该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延续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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