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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报》湘籍作家博客配网络照片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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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先后起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百余起
  2015年1月13日,湖南作家黄正中在长沙市中院遭遇了一起离奇的官司。
  
  黄称数年前,自己在北京出差后,回来写了一篇博文,因图方便,在网上搜索了一张天安门照片放在文章中。未料两年后,收到一纸诉状,被照片作者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1万元,登报道歉。
  
  起诉黄正中的是山东籍摄影师周丕海,近年来,其先后起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百余起,受到媒体关注。
  
  周丕海代理律师曾先生表示,黄正中涉嫌侵权案,事实上是典型的著作权侵害案,这样的案例能让被告在内的侵权人认识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几年时间内就打了上百起侵权官司,他就是在钻法律空子,靠常年打版权官司牟利。”黄正中称,“类似周丕海这类人,是故意设陷阱,让网民中招赔钱。”
  
  作家:
  
  引用网络照片发博文遭起诉
  
  黄正中介绍,2013年8月22日,自己参加北京影视器材展。
  
  回到长沙后,他依据自己个人心得写了一篇文章——《我爱北京天安门》。因文章涉及到天安门,黄正中便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张“天安门”照片放到文章中。
  
  黄正中将文章放到了自己公司的网站——“普乐博客”上。
  
  谈及写此博文的意图,黄正中表示,主要是想带动公司员工以后多写游记、心得发到公司博客上,以此活跃气氛。
  
  2014年11月13日,黄正中收到长沙市中院的传票,案由即是上述文章中“天安门”照片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我的博文内容很明确,既不是招商推广也不是广告发布,而且是发布在自己公司博客上。”黄正中介绍,文章从2013年9月9日发布,截至2015年1月12日,真实点击量才94次。
  
  对于被告黄正中的说辞,周丕海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
  
  代理律师曾先生表示,被告对原告的侵害案情简单,事实明确,“不能因为之前你不懂或者没有注意,而以此来搪塞你的过错。”
  
  曾先生介绍,此次周丕海在长沙起诉的侵权官司达十余起,目前已经开庭数起,均未判决。
  
  “姑且不去评判这类官司该不该打,一个客观的事实是,经历了这一官司后,类似被告的网民以后在使用网络资源时会倍加小心。”曾律师表示。
  
  “被告侵权照片就是来自于《中国元素图片库》。”曾律师介绍,原告周丕海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周丕海享有著作权。
  
  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为周丕海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报记者通过多个途径试图联系原告周丕海,未果。
  
  质疑:
  
  “他在钻法律空子牟利”
  
  “网络是新兴媒体,网络版权法规尚不健全,如果周丕海没有网络版权,是不是在混淆视听,钻法律的空子?”年近50的黄正中人生中第一次成为被告,在他看来甚为“窝火”。
  
  对于自己成为被告,黄正中提出了两点质疑:
  
  一、动机质疑。周丕海的电子音像图片是怎么流传到网络上去的,有没有注明“版权所有”之类的提示?黄正中认为其存在动机不纯和故意“设陷阱”“下套子”的恶意。而且周在事先没有本人声明,事后没有律师函告的前提下,直接起诉,且被告企业或个人已达百余。对此,庭审现场原告律师表示,并不知情此前的官司,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赔偿金额质疑。一张图片1万元的侵权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具体赔偿金额以法官裁决为准。
  
  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从2014年年初至年底,周丕海因为著作权纠纷,已起诉60家网站或旅行社,其中调解有45起,最终判决赔偿的有15起;2013年全年共有9起,调解2起,赔偿7起。
  
  观点:
  
  建议完善立法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显而易见。李健律师也表示,在互联网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建议立法可以更加完善,例如针对网络侵权索赔设定一定比例或总额。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惠彬表示,摄影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认为网站侵权,可以到法院起诉。
  
  “如果网站接到侵权通知后,马上删除侵权作品,可以免责。”张惠彬提到,对于原告的起诉,网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提出抗辩。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陆刚律师则表示,摄影师拍摄的照片,是其付出辛勤劳动取得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且又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的,均属侵权行为,应予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次,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行为引发群众质疑,恰恰说明了我们版权意识的落后,随着一件件个案的推动,必将促进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陆刚认为。
  
  1月13日,此案历经近2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a/fazhizhoubao/2015/0119/6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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