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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嫖宿幼女罪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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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再一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据媒体报道: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有消息称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废除。
        8月21日,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举双手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记者注意到,自2008年以来,一大批学者、专家和儿童保护组织相继提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刘明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

存废之争持续7年

        刘明介绍,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有多个不同之处:首先,前者是幼女同意的前提下发生的嫖宿行为;后者是采取一定手段违背幼女意志对其进行强奸,或虽未严重违背其意志,但利用其年幼无知采取哄骗、引诱手段达到强奸的目的。其次,前者的主体是嫖客,是16周岁以上男子;后者的主体则是14周岁以上男子。再次,前者有付钱的“有偿”行为,后者没有。最后,前者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后者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个焦点议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都曾提交相关建议。其中,2014年两会期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另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

为何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之所以近年来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越来越高,一方面是类似事件的频发不止,另外一方面也代表着公众对类似问题的关注和揪心。刑法上的幼女是指未满14岁女性,该年龄段幼女存在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往往容易成为遭受侵害的对象,而事后犯罪嫌疑人的资金给付行为,又容易成为最大化减罪避刑的捷径。
        刘明说:我举双手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他分析,“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刘明认为:在我国刑事法律承认14岁以下幼女没有性自主权,不论14岁以下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嫖宿幼女罪”的设置实际上与此是矛盾的。既然没有性自主权,那如何能通过出卖的方式供人“嫖宿”?而对嫖宿幼女罪的被告人适用该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这的确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别人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或自暴自弃,反而可能走上歧路。
        此外,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量刑轻重存有争议。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贵州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刘明说,正因为如此,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嫖宿幼女罪”往往被认为是为“有钱人”“有权人”设置的罪名——“嫖宿幼女罪”只能处5至15年有期徒刑,远低于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的标准。这也导致了一些人,试图通过“嫖宿幼女罪”达到逃脱更严厉的刑事处罚的目的。

        李健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直接将与未满14岁女性发生性行为归类于强奸。这对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权益,以及矫正社会不良风气将有极大的作用。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view.php?tid=141&c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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