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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法与情的困境—— 病友联名写信:他是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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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被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600多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向检察机关写信,认为陆勇因“好心”涉罪,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网络实名签名的《为争取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集体自救行为的非罪化而呐喊》一文中,痛陈了在法律边缘的生存不易。陆勇因帮助白血病友购药涉罪的事在媒体曝光后,不断有全国各地的慢粒患者前来拜访陆勇,大多是希望了解购买仿制药的方法。

湖南慢粒白血病患者胡女士说,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因为他们找不到正常的渠道去买这个药,而且印度那边全是用英文沟通,他们沟通有困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健说,廉价的印度版“格列卫”并没有在中国药监部门注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注册的药物,就是“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才出现本案的尴尬和争议。

一边是知识产权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保护,一边是迫于经济压力购买廉价仿制药品的白血病患者,陆勇和众多慢粒白血病患者所遭遇的,正是司法与伦理的困境。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的第11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直关注药品“特保”的律师罗秋林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在操作中仍有不明之处,比如“少量”是以多少来计量?像陆勇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不大”,甚至“有益”?

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剑曾表露出了“两难”—从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来说,作为销售“假药”的共犯,陆勇的确涉嫌犯罪;但从普通百姓角度看,陆勇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英雄式”的—有的网友甚至称呼陆勇为“药侠”。

而陆勇自己曾引用一位湖南病友的话说:“有病没药吃是天灾,有药没钱吃就是人祸。”在他看来,解决慢粒白血病病人治病难,国家层面可以采取行动,以谈判让“格列卫”降价、将其纳入医保、社会组织予以帮助等。但目前患者举步维艰。在国内,相似的难处,丙肝病人等群体都在经历。

    新闻地址:http://news.163.com/15/0203/06/AHGR814I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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