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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三:重庆市南岸区 小三刀杀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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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之中被“小三” 90后女服务员刀杀情夫


新闻时间:2011年12月13日

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附近

当事人:吴某 配偶:梁某 第三者:杨某

事件概括:因自己无意之中当了别人“小三”,90后餐馆女服务员心生怨恨,在车站将情夫刺死。

事件结果:重庆五中院对被告人杨海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新闻出处:《腾讯·大渝网》  链接地址:http://cq.qq.com/a/20111213/000666.htm?pgv_ref=aio

 

全文主要内容: 

 2011年初,被告人杨某(女,1991年生)到重庆“顺风123”餐饮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2011年6月,被害人吴某(男,1986年生)到该餐饮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店吃饭时认识了杨某,吴某隐瞒已婚事实,以自己未婚为由与杨某交往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7月22日10时许,杨某、吴某与几位朋友到南滨路吃烤鱼。饭后吴某先行离开,回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附近的租住房,随后杨某也赶到吴某的租住房找吴某。此时,杨某才发现吴某有家室,自己无意之中却当了别人“小三”。在吴的租住房内,杨某还与吴某的妻子梁某发生抓扯。第二天3时许,杨某和吴某在南岸区南坪东路福利社公交车站旁见面后发生争执、抓扯。在抓扯中,杨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尖刀朝吴某的左侧胸部及左手臂捅刺。吴某受伤后自行乘车到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杨某返回宿舍。当日9时许,杨某在重庆“顺风123”餐饮公司南滨路店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当日11时30分,吴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仅因情感纠纷竟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吴某隐瞒已婚事实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在起因上有过错以及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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