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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因车停临时停车位被收费 市民起诉长沙市政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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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路边停车,为什么政府要收费?”6月13日,长沙中院,市民余仁财将市政府告上法庭,他拿着两张临时停车收费票据,要求法院确认收费行为违法,并责令收费方向他退还停车费。

3个月前,余仁财将汽车停放在长沙市人民西路与黄兴路交界处划定的泊车位内,被收取了12元停车费。他拿到的票据显示,票据收费单位一栏盖的印章是“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庭上,余仁财反复表示,作为行政单位,按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性收费,如果还要作为非税收入就更不合法了。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称,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备道路临时停车收费资质,收费是依据省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临时停车位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余仁财认为,长沙市政府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并将这笔费用作为非税收入,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是违法收费行为。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提出,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通行情况下,可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位,并可收取停车费。

“原告停车的人民路和黄兴路属繁华路段,根据收费标准,2小时以内要收临时停车费12元。”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收费依据是“湘-A0033收费许可证”,“这是省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日期截至2015年3月”。

余仁财则表示,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来规定,行政部门不能自己设定,“被告提供的依据,只是地方政府规章。”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表示,这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的具体经办机构,在其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向车主收费合法有据。记者刘双

属行政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费

“收费票据上,盖的章是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它属行政单位,但实际收费行为却是经营性收费。”余仁财认为,收费票据和收费许可存在矛盾。

他解释,他从收费员手中拿到的停车费票据注明的是“非税收专用收据”,这属行政性收费,然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说的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属于经营性质的收费。“更何况,城市道路作为公共投入,不能因为划了临时停车位,就可以被行政机关作为一项经营内容纳入非税收入的收费范畴。”

长沙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表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因此“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合法有据”。(记者 刘双)

小知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介绍,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管理性、稳定性、补偿性、财政预算管理性等显著特征;经营性收费最大特点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市场收益最大化是首要目标。

 

   新闻地址:http://hn.people.com.cn/n/2014/0615/c195194-21425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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