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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记者回访长沙停工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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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楼盘仍处停工状态 律师建议政府应提高准入门槛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此前,我们还可以找到开发商,现在连开发商的人都找不到了。”7月30日,湖南长沙(楼盘)望兴F1站楼盘业主王先生焦急地对本报记者说。

  本报曾多次关注一些楼盘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出现停工或开发商“跑路”的事件。如今,这些楼盘的命运如何?为此,记者对其中一些楼盘进行了回访。通过回访发现,一些曾经停工的楼盘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已经复工,另有一些楼盘仍处于停工状态。

  宇洋西海:暂定8月2日复工

  今年4月17日,本报以《长沙一楼盘停工数月引业主担忧》为题报道了长沙宇洋西海广场停工近半年一事。

  宇洋西海广场位于长沙河西咸嘉湖路与金星大道交会处,由宇洋集团旗下的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业主陈女士称,她于2013年7月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公寓。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今年年底交房。蹊跷的是,大概从今年年初开始,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4月15日,记者来到该楼盘采访,楼盘方一相关负责人解释,之所以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是因为“钱还差一点”。不过,他当时承诺:“钱一到位就动工。五一前后就可以复工。”

  现状: 7月30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宇洋西海”项目复工协调会议备忘》显示,7月15日,市住建委副主任程定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宇洋西海复工相关事宜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

  会议备忘称,按照年底向购房者交房的总原则,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交房要求并交房。7月25日,施工方组织复工。如未落实,将严肃追责。

  开发商对外称,该楼盘暂定于8月2日举行复工仪式。

  望兴F1站:“找不到开发商了”

  今年3月20日,本报以《楼盘莫名停工,业主斥开发商违约》为题,报道了长沙望兴F1站楼盘停工一事。

  望兴F1站位于岳麓区西二环与枫林路交会处,开发商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唐女士投诉称,购房合同约定2013年12月18日交房,不但没按时交房,工地也停工了。

  记者实地调查发现,望兴F1站为望兴景园二期,含第12、13栋两栋,每栋17层。

  该楼盘施工方相关人士黄先生介绍,他已经在工地过了4个春节,“如果正常施工,两栋楼只要一年就可以建好。4年来,已经多次停工。”

  记者采访得知:因长沙市气象局在该楼盘附近,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气象观测站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有气象限高要求,该楼盘规划许可建设的层数为7层。这导致该楼盘7层以上的商品房因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而不能销售。最终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

  现状:“此前,我们还可以找到开发商,现在连开发商的人都找不到了。”7月30日,该楼盘业主王先生说,他担心自己遭遇了“楼跑跑”。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楼盘售楼部已人去楼空。

  据知,楼盘业主曾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求助,不过结果并不理想。现在,业主寄希望于政府部门能协调处理停工一事。“这一楼盘位于汽车西站附近,又是地铁口,问题总要解决的。”

  记者试图联系开发商,已经联系不上。其售楼部电话无法接通,开发商的办公电话也无人接听。

  星沙中央公馆:停工近5年将复工

  2012年2月14日,本报以《长沙开发商深陷“跑路门”》为题,报道了长沙多家楼盘开发商“跑路”一事,其中提到了长沙县鑫泰丽都中央公馆。

  鑫泰丽都中央公馆的开发商原为湖南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胡正奇。2011年4月7日,长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胡正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之后,胡因此被判刑。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楼盘2005年动工,2009年停工,2010又开工了两三个月,之后一直停工,成了烂尾楼,至今已有5年。

  现状:记者获悉,鑫泰丽都中央公馆已经易主更名为凯盈中心城。本月该楼盘复工,现已进入准备阶段。另据媒体报道,该楼盘成为烂尾楼后,长沙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处理小组,将欠下了2.1亿元债务的中央公馆拍卖清债,去年年底,广东凯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1.6亿的价格拍下中央公馆,更名为凯盈中心城。

  本月开始,施工已进入准备阶段,8月中旬正式动工,预计2015年年底完工交房。

  律师建议政府应加强监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当前房产市场低迷,易出现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而崩盘的情况,为避免和减少类似情形的发生,首先,政府应当完善宏观调控,一方面要依法合理地给予相应的金融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管和提高准入门槛,防范根本不具备开发实力的商家恶意进行市场扩张圈钱。同时,相关部门应对无证开发、越级开发,转接倒卖资质、抽逃注册资金和项目开发资金、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查处。

  其次,购房者在房屋的选购过程中应审核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屋预售的资质,商业宣传是否与规划宣传有出入等。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备案,从而提升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后,他还强调,一旦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形出现,业主应及时采取法律武器主张权利,《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就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购房者应当懂法用法,合理有效地保障好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闻地址:http://house.hexun.com/2014-07-30/167128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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