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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同名同姓冒领钱,男子被判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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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讯  雷小平去银行取款,发现存款不翼而飞,查询后发现,原来是被同村同名同姓的雷青(编者注:两人均为化名,为便于区分,化名为不同的名字)取走了。近日,两人对簿公堂,原告雷小平以“不当得利”将雷青诉至祁东县法院,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两人都是祁东县河洲镇毛家堰村人。提起诉讼的雷小平称,他2008年在河洲镇邮政营业所分两次存款8000元,2012年10月去取款时却发现存款已被别人取走。

 

    2010年3月19日,被告雷青以储蓄存单遗失为由,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河洲镇支行对原告雷小平持有的上述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

 

    同年3月26日,银行工作人员误将雷小平8000元存款办理了挂失,又为雷青另办了定期存单。

 

    2010年11月30日,雷青拿着补办的存单在同一营业点将原本属于雷小平的8000元取走,其中一笔本金是5600元,利息350.2元,另一笔本金2400元,利息149.97元,共计8500.17元。

 

    随后,原告雷小平去广州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存款,被告雷青不但没有主动退款,还拒绝接听电话。于是,就有了两人对簿公堂的场景。

 

    最后,法院审理判决,雷青返还雷小平存款本息共计8500.17元。        记者刘双 实习生马娟

 

    律师: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明知不是自己钱情况下,取走卡上的钱,则构成不当得利。该状态与类似违法行为最大区别就是利益的取得,不是由于被告针对原告作出违法行为产生的;而是由于原告或第三方银行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就像本案中因为受益人不是直接过错方,而是因为第三方银行存在操作失误的过错,才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李健说,因此受害人一方面有权向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主张权益返还,也可以向实际侵权人银行主张过错索赔,可依法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自己因此发生的相关损失。记者刘双 实习生马娟

 

   新闻地址:http://cache.baiducontent.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195355b03c0743ca09a5f2e848448e435075c0d2cb2eb743f4a428c9b616703ac4f4bea8634742a0020aaca95d40c8ae7d43f28fc2731751b854119c419d891007ad565cd1abfa00e96b8e745e4b9d3a3c82425dd20066d81809c2b0003bb64e76542f4d59d&p=aa66c54ad6c544eb19adcd2d0214c4&newp=c37dd416d9c111a058eb91235b4d90231610db2151dddb16&user=baidu&fm=sc&query=%C0%EE%BD%A1%C2%C9%CA%A6&qid=9b7f0216000d1082&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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