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5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帅泉)45岁的朱明祥在长沙开公交一年多了,不久前,他向所在的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交了辞职申请,不打算继续干下去了。为什么要辞职?朱明祥说是因为每月都会被扣掉几百元的“事故赔偿”。朱明祥认为这样的扣款不合理,“扣下与安全驾驶挂钩的奖金,我没意见,但扣工资不对。”
在朱明祥今年3、4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上,“事故扣款”一栏分别印有数字-300、-400的字样。朱明祥称,按照公司的说法,他共需被扣约2400元。这意味着,在接下来的月份,他的工资条中,仍会出现扣款情况。
扣款原因,源自去年8月份的一场交通事故。朱明祥当时驾驶的118路公交车在麓松路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公交车方面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朱明祥称,“(保险公司)好像赔了对方一万多块钱。”
公交公司对朱明祥的处罚由此开始。公司对朱明祥进行总共约2400元的扣款。由于数额较多,采用了分月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
虽然入职合同里约定了“关于事故扣款的条目”,但朱明祥认为,公司因事故克扣员工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0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主管业务方面的邹经理。邹经理称,公司是根据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公司方面的规定,对驾驶员作出扣款决定的。“交警认定公交车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一方面给对方赔了损失,另一方面也会根据规定对驾驶员进行扣款。”邹经理表示,如果被扣款的驾驶员有经济方面的困难,可向公司提出“减免部分费用”的请求。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他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但处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在处罚前应与劳动者有过事先的约定说明。
本例中,扣款方面暂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公交公司方面的处罚规定,对驾驶员有无事先的约定说明就非常重要。据驾驶员称,入职合同中已作过扣款的相关约定。“如果扣款的内容及数额都是依照合同来的,就是合理的。”李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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