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永远是社会最脆弱的一根神经。昨日的南京,一则孩子的新闻让人心碎: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一个3岁,一个1岁)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女童父亲因涉毒犯罪正在服刑,母亲(22岁)有吸毒史。邻居称,孩子可能是饿死的。21日下午,孩子母亲被抓获归案,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这起悲剧里,一些细节让人唏嘘:父亲犯罪、母亲吸毒,且第一个孩子出生时母亲才19岁,这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家庭。这类家庭的子女抚育问题,我国有无建立针对性的保障机制?孩子母亲的疏忽照顾,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除了孩子母亲,社会还该为孩子提供什么样的保护?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丁蓉报道
6月21日上午,孩子被发现死在家中
昨天上午,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一起悲剧,一户姓乐居民家一个1岁和一个3岁女童,都疑饿死家中,尸体腐烂。
据了解,由于乐某丈夫犯罪被抓入狱,乐某又有吸毒史,去年曾被警方抓获并治安处罚,因当时乐某正在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乐某采取强制处罚。当时乐某没有经济来源,手上又有两个小孩,警方每月补贴乐某800元,主要供两个年幼孩子生活,但从邻居那里了解到,乐某并没有把钱用在孩子身上。
19号上午,乐某来到麒麟派出所找王平元,说自己没有钱了,想请王警官帮忙。当时王平元外出办事,在电话里面跟她约好20号上午去她家看孩子。20日上午,民警上门,却发现大门紧闭,乐某电话关机。昨天上午8点左右,民警再次上门了解情况,乐某家仍然大门紧锁,民警立刻找来锁匠破门而入,然而屋内一幕令人吃惊,乐某有两名幼儿被发现死在家中,屋内散发一股恶臭,民警并没有发现乐某下落。
如果:能对孩子母亲一对一的帮助和监督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导夏学銮认为,除了这位母亲应该被追责。从政府的公共服务层面来看,政府的工作是没有做到位的,这个悲剧的发生,政府有责任。
首先,对于要抚养两个孩子的母亲,每个月如果仅仅只有800元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社会福利照顾是归口民政部的,民政部应该首先介入,对这类特殊家庭给予照顾。
其次,对于这个问题家庭,社区、警方应及早深度介入,进行一对一的帮助。这些帮助包括帮助她控制毒瘾,包括监督她把这笔钱用在抚养孩子上面。如果她不能把钱用在孩子身上,可以由社区来管钱,买吃的,照顾孩子。以上这些如果能够及时落实到位,这个悲剧也不会发生。
今年3月份,孩子曾饿得跑出房间
邻居们说,这两小女孩从来不哭闹,常常站在卧室的窗边向外张望。
居民们表示,孩子之所以会死亡,很可能是因为缺乏家人的照料,长时间没有吃东西了。因为今年3月份左右,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所幸当时大一点的女孩从房子里面跑了出来,被居民们发现。
泉水新村居民回忆,“当时女孩跑出来,头上破了,很严重,然后社区把他们带到医院洗,检查身体,可能是饿的,就穿了一条裤子,很冷。”
邻居们告诉记者,由于觉得孩子可怜,他们曾建议有关部门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但得到的答复是孩子母亲健在,福利院无法收养;后来邻居们又找了个没有孩子的人家领养,结果乐某开始答应了,可后来她三天两头不见人影了。
如果:能剥夺孩子母亲对她们的抚养权
有网友表示,在国外的话,像乐某这种家长如果无能力或有污点行为不适合养育孩子,法院可剥夺其抚养权。如果政府早点剥夺乐某的抚养权,也就不会发生今天的惨剧了。
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赵海涛律师,赵律师介绍,国外确实有剥夺抚养权的情况,但在国内,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通则》里,都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款支持,如果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明确是否由政府抚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还无法有效地强势介入进行抚养权的替换和取消。只有当父母丧失了抚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申请,担任监护人。
李健认为,乐某这种情况建议其亲友、邻居帮助她戒毒,亲友可暂时取代她的监护权,在她有效戒毒之后,再归还给她。
如果:能尽早处理母亲的“疏忽照顾”
在内地,如果孩子父母对孩子疏忽照顾,警方或者当地居委会的职员只要稍作责备,口头教育就可了事。而在香港,这是一项严重的罪名。2010年6月,在香港荃湾一4岁小男孩起床发现妈妈不见了,跑到邻居家哭诉,邻居马上报警。警察一查才知道,25岁的年轻妈妈,晚上趁儿子熟睡,悄悄北上深圳通宵唱歌,而父亲早已一月没回家。
待母亲从深圳返港,警方立即以“疏忽照顾”罪名将母亲拘捕,录完口供后才准以500元保释候查。小男孩由警察送医院检验后被安排暂住儿童病房,暂不许其父母接走男童。与此同时,社会福利署也介入跟进调查。
近半年领走4000元左右的补助
“乐某经济条件困难,基本上每一个礼拜就打电话给我,我就给她两百三百的,我告诉她,这个钱不是给你的,是给两个小孩的。”王警官说,乐某一共领走了4000元左右的补助,6月8日领过200元的补助之后,王警官再也没接到过乐某要补助的电话,最近几天他们就天天上门找乐某,但始终没有找到乐某和孩子,“8日以后我就没看到乐某了,我就主动找乐某了,乐某家里也没人,问邻居,说有半个月没见到她了。”王警官说。
如果:问题家庭有针对性的保障机制
这依然是一片空白。夏学銮表示,针对问题家庭子女的抚育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保障机制。
对于一般家庭,我们现在有低保机制,而对于这种问题家庭,目前还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障机制。他认为,政府应该制定细则,对于问题家庭,对于怎样照顾问题家庭中的孩子,有一个详细的规范。“政府的公共服务,应该建立一种帮扶机制,让母亲彻底戒掉毒瘾,给予生活上的照顾。”
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被侵犯时的保障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然过于原则、概括,如“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规定中,对于有关个人和单位该怎样协助执行,及没有协助执行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
应建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工作机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很多国家都建立了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因父母服刑等有困难的儿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保护和救助。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要建立这一制度,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
网络曾转载过中华女子学院王练副教授的观点,王练认为,在他国经验方面,美国把儿童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职能,进行标准化管理、分权管理、项目管理,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和监控评估机制等做法值得借鉴。在中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工作机构,以项目运作方式逐步推进儿童保护工作,积极探索本土化的儿童保护模式。
对此,王练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工作机构。据统计,我国0-14岁的儿童超过2.2亿,儿童保护工作牵涉到教育、卫生、司法、民政、宣传等诸多部门,唯有成立专门的机构,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统筹管理,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儿童的目标。
此外,还可以以项目运作方式逐步推进儿童保护工作。美国儿童保护工作采用标准化管理和分层管理,现已开展有60余个保护性项目,如救助被遗弃婴儿项目,收养项目,儿童虐待与疏忽照顾的预防项目等。既可避免政府机构的膨胀,又可通过各类社会专业机构的参与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调动社会民间机构的力量,使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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