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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市民被办21张信用卡欠6万元 两天接4个催款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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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毛小姐来到长沙市开福公安分局报案,她称有人利用她丢失的身份证办了多张信用卡。图/记者邵骁歆
  4月23日上午,毛小姐来到长沙市开福公安分局报案,她称有人利用她丢失的身份证办了多张信用卡。图/记者邵骁歆

  红网长沙4月24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帅泉 摄影 邵骁歆)两天内接到4个催款电话,一查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多了21张信用卡,总欠款达6万余元,但当事人却陷入了悖论:难以证明自己的信用卡不是自己办的。当下信用卡的办理正变得越来越便捷,也留下了不小的风险隐患。

  通过搜索便可发现,身份证丢失被冒办信用卡的案例,在各个城市都不少见。这除了要求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也对银行目前的办卡审核提出了质疑。

  “你好,请问是毛××吗?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你在我行使用的信用卡已欠款。请尽快还款。”4月22日和23日,在长沙工作的毛小姐连续接到4个不同银行的来电,对方都是催还欠款。

  吓了一跳的毛小姐和男友易先生通过身份证件从人民银行调取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从2012年9月至11月间,该身份证曾在7家不同类型银行办理21张信用卡,欠款总额达6万元,并且开户同一身份证件信息与毛小姐完全相同。

  毛小姐回忆,自己的身份证曾在2011年遗失,但很快完成补办。对于持证办理信用卡的事情,毛小姐表示毫不知情,坚称“卡是被人冒办的”。目前,毛小姐已向警方报案,涉及办卡业务之一的中国工商银行,有工作人员称正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两天内接到4个催款电话

  毛小姐于4月22日接到第一个催还借款电话,对方自称中国交通银行工作人员,称毛小姐在2012年9月份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现已逾期欠款,包括使用额度、逾期金额在内共16000多元。中国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核实办卡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均准确无误。

  毛小姐吓了一跳,赶紧解释自己从未在交通银行办过信用卡,何来欠款一说?

  由于办卡人填单留下的联系方式是空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她的“户籍所在地”找到岳阳老家,继而通过家乡人联系上她催交款项。她说,让家乡人知道自己莫名拖欠银行款项的事情“很丢人”。

  到23日下午,毛小姐的手机共接到4家不同银行的来电,内容全是催款。她一一作出解释,“没有办过卡,希望银行方面仔细调查”。

  “被办21张卡欠款6万余元”

  22日下午,毛小姐在男友易先生的陪同下,来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内网点查询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姓名为毛××的人,曾用同一身份证件在2012年9月至11月间,在7家类型不同银行(民生、兴业、中信、邮政、工商、交通、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办理共21张信用卡。其中,有过信贷记录的6张信用卡,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欠款。这6笔信用卡的使用额度、逾期金额累加起来,共有6万多元。

  毛小姐回想,这半年多时间来,身份证一直都带在身上,并没有外借陌生人的情况。只是2011年的一次证件遗失事情,这引起了她的警觉:“当年8月份丢过身份证,一个月不到很快就补办好了。”她分析,很可能“有人捡到其本人遗失的身份证件,并冒办的信用卡”。

  银行将确认是否系冒办

  23日上午,毛小姐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报警。而后来到其中一张信用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南航支行,解释说明相关情况。该行大厅办公桌上竖起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使用伪冒身份证件开户,我行一律报警。

  银行一女性负责人表示,对于毛女士反映的“被冒办信用卡消费”的情形,银行将通过信息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方面进行查询。如果确系冒办情况,银行将向警方报案。

  23日下午,经毛小姐说明情况后,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长沙分中心工作人员也表示,将会仔细查询情况。

  [律师说法]

  冒办信用卡消费涉嫌犯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冒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消费透支几万元的情况,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身份证持有者向警方报案,警方必须予以受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身份证丢失被人办了信用卡,冒名者和银行被判赔钱

  据《扬子晚报》2011年3月14日报道,南京小伙张跃(化名)从未办过信用卡,却因为“恶意透支”上了银行黑名单。经调查,原来是母校一位代课老师捡到他的身份证去办了信用卡,继而透支消费2000余元。考虑到信用污点会影响自己的社会评价,张跃将老师和银行一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擅自盗用张跃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情形,侵犯的是张跃的姓名权,而非名誉权。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侵权过程中亦有过错。法院认为,上了黑名单,对张跃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张跃就此要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崔某赔偿1700余元,银行赔偿400余元。

 

   新闻地址:http://bank.hexun.com/2013-04-24/153512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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