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4月19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文乃斐)“怎么人还没住进去就要交2万多物业费,还要再交11万滞纳金呢?”长沙汀湘十里业主喻先生致电潇湘晨报热线投诉,4月18日,他请来装修队打算去收房,物业却通知他交滞纳金。
喻先生是长沙星语林・汀湘十里小区的业主,2007年他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花费136万左右,其后他接到开发商的发函,称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物业管理费由2008年12月1日收取。
“因为房屋漏水等原因,2010年我的房子还在整改。”喻先生说,由于整改,他收房的时间有拖延。4月18日,他前来收房,却被物业告知物业费要从2008年12月1日收取,共23870元,除此以外还要收取11万左右的滞纳金。“2万多的物业费,不知道怎么算出11万的滞纳金?”喻先生说。
面对疑问,星语林・汀湘十里小区物业部门拒绝了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的采访。
对此,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滞纳金过十万,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房屋达不到住房标准需要整改,物业费应从收房之日起算,另外,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不符合规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如是因为开发商房屋原因导致交房迟延,在此期间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及违约金有失公平,于法无据,并且违约金、滞纳金等违约承担方式是以约定为前提,若无约定则不能采取这类追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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