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律师 >> 案件专栏 >> 文章正文
《潇湘晨报》救人后通知媒体,保安被辞退引争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月5日,胡忠孝被保安公司解聘后感到很困惑。图/记者华剑
3月5日,胡忠孝被保安公司解聘后感到很困惑。图/记者华剑


  48岁的保安胡忠孝,最近把工作丢了。这个男人不能理解的是,公司辞退他的一个理由,是其“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不该接受采访”。

  3月2日晚,湖南一所高校的医学院内,一名男子跳楼,保安胡忠孝得知后,上前帮忙将其抬上救护车,事后向媒体报料。他以为自己做了件好事,“不料当天就被叫到办公室,让我辞职。”

  胡忠孝所在公司证实,他确实已被辞退。公司称,安保人员应该为用人单位保密,胡忠孝给不止一家媒体报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另外“他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 本报记者张树波实习生陈诗娴长沙报道

  诉委屈 救人后没被表扬还被罚款、辞退

  胡忠孝48岁,岳阳平江人。

  原本在老家做生意的他,2012年12月只身来到长沙,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月工资各项加起来约有2600元。

  3月2日晚上7点多,尚未到上班时间,胡忠孝在医学院内散步,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嘭”的一声响,接着是呼救声。胡忠孝跑过去,发现一名男子仰躺在草坪上,原来有人跳楼,“我赶紧拨打了110和120。”

  “急救医生赶来后,我还帮忙把伤者抬上车。”胡忠孝说,受伤的男子还算清醒,没有明显外伤,被送到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救治。

  跳楼男子22岁,疑因情感受挫做出傻事。医院急诊科医生介绍,伤者盆骨骨折,胸腔受损,头部等关键部位没受伤,暂无生命危险。胡忠孝拨打了媒体电话,并接受采访,“我是想呼吁年轻人不要随意轻生。”

  胡忠孝原本想着做了好事,公司会表扬他的,让他意外的是,当时就有人呵斥他,说他不该把媒体喊过来,“当天就被叫到办公室,让我辞职。”

  “居然把工作丢了。”胡忠孝说自己很委屈,“公司说我违反了保安的保密规定,不该向媒体报料。”他说,公司还要罚他900元,说了大半天好话,最后罚了600元。

  公司说

  保安报料动机有问题,试用期多次请假

  胡忠孝受雇于长沙市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3月5日下午,公司余经理表示,胡忠孝确实已被辞退,原因除了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他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大家也能理解我们的苦衷。”

  “胡忠孝的做法,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余经理说,他们公司主要为金融机构和学校等提供保安服务,其中确实涉及保密方面的要求,安保人员应该为用人单位保密。事发当日,报警的并非胡忠孝本人,他只是得知消息后去现场查看,顺手帮了忙。事后,胡忠孝给不止一家媒体报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很明显是为了拿报料费,动机有问题。”

  余经理说,胡忠孝上班不足3个月,尚在试用期,其间多次请假,并且上班不认真,“他自身也存在很大问题。”余经理坦言,公司确实扣了他600块钱,300元培训费是不退的,另外300元是罚款,“公司有规章制度,罚款也是合乎情理的。”

  新打算

  他想再找份工作,但年龄是劣势

  “原来住在单位,现在工作没了,也就没地方住了。”胡忠孝说,他被辞退后无处可去,只能租住在廉价旅馆。胡忠孝来自岳阳农村,他原本想着来长沙拼搏一番,现在工作没了,而生活还要继续。

  被辞退后,他开始四处找工作。“今天找了一天,没找到合适的。”3月5日,胡忠孝脸上略显疲惫,大清早他从河西坐车来到河东,到了下午工作还没着落。

  胡忠孝说,他还是想找个类似保安的工作,但现在招聘单位大都有年龄限制,“问了好几个工作,都要求35岁以下,工作难找啊。”

  [对话保安]

  本想通过媒体呼吁年轻人别轻生

  记者:在学校做保安多久了?

  胡师傅:将近3个月了,去年12月份来学校工作的。

  记者:以前知道公司有这个保密规定吗?

  胡师傅:公司是有这个规定。我来自农村,以前没仔细看,不是很清楚。

  记者:因为这个事被辞退,你怎么想的?

  胡师傅:我当时只是想让媒体呼吁下年轻人不要轻易轻生,没想到会为此丢了工作。

  记者:如果以后遇到类似事情,会怎么做?

  胡师傅:如果以后再遇到,我还会帮忙,能挽救一个年轻人,我愿意搭上性命。

  记者:接下来打算怎么办?

  胡师傅:找了一天,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现在没地方住了,只能先住便宜的招待所。

  [劳动部门]

  因报料被解雇可投诉

  3月5日下午,记者咨询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因向媒体报料,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扰,并不能构成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被解雇员工可拨打电话0731-84428020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律师观点]

  劳动者接受采访不存在严重违纪嫌疑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个人接受采访,不存在严重违反纪律嫌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处以罚款的行为涉嫌违规。

  李健称,“保密协议”是指因涉及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就职、离职期间擅自泄密,否则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商业秘密有四个特点,分别是: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比如商业配方或者是商业渠道等。

   新闻地址:http://roll.sohu.com/20130306/n367890261.s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