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化名)有两个朋友陈洪(化名)、东山(化名)。平日里,三人喜欢结伴干些偷鸡摸狗的事,不过金额都不大。前不久,三人在长沙汽车南站又下手了——“顺”走了一名女乘客身边的一桶鸡蛋。销赃时,王正和同伙发现了一笔“意外之财”——在装鸡蛋的桶子的底部,竟放着4万元现金。三人欣喜若狂,赶紧卖了鸡蛋,分了这4万元。
因为这笔钱,“偷蛋贼”王正将面临刑事处罚。昨天上午,雨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王正。
5月5日,王正与陈洪、东山来到汽车南站附近。三人都是五六十岁,无业。附近的摊贩老板很熟悉三人,知道他们喜欢在附近“偷鸡摸狗”。
这时,有一台大客车进站,王正发现,一个60多岁的妇女下车后在脚边放了一桶鸡蛋和其他几样东西,和她一起的还有一个男人,正从大客车的行李厢往外拿东西。王正与同伴趁机动手,两人负责遮挡视线,一人去提鸡蛋桶。一分钟内,鸡蛋得手。
三人随后坐电瓶车来到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他们经常将偷来的鸡蛋、食物卖给这里一户人家。根据收购鸡蛋的店主回忆:“当时他们几个人提了一桶鸡蛋来卖,共112个,我全买了。数鸡蛋时,他们中的一个人在桶底下发现一个包,打开看了一下又将包收好,然后收了我80元,就离开了。”桶底下的这个包里,正是4万元现金,3人随后赶往招待所分赃,王正分了近2万。拿钱后,他兴奋地去饭店吃了几十个饺子。
在3人兴奋时,失主李喜福(化名)急坏了。5月5日,她与丈夫从临武县乘坐大巴到长沙,因为来不及将4万元现金存进卡中,就将钱藏在一个铁皮水桶里,在钱的上面覆盖谷壳、鸡蛋。车到长沙后,李喜福下车时将装有钱的鸡蛋桶放在脚边,又去拿其他行李,没想到转眼就发现桶不见了,便马上报了警。
事后不久,陈洪被家人发现拥有大量现金,追问之下,他说出了事情原委,在家人规劝下自首。不久,王正落网,东山则在逃。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洪与王正刑事立案。
偷鸡蛋收获“意外之财”并占为己有,因而面临刑事处罚,王正和同伙肯定没想到,这一次的顺手牵羊会落得如此下场。如果,这桶鸡蛋里没有钱,或者在提走这桶鸡蛋之后的过程中,王正和同伙做出不同的选择,他们将面临不同的结果。
偷鸡蛋的N种情形
1 只有鸡蛋,没有4万元
律师李健:盗窃一个鸡蛋也是违法,即使未达到犯罪标准,也触犯了治安管理法律。《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就是构成犯罪的标准。如果盗窃的鸡蛋数量和金额还没达到犯罪标准,则按治安处罚处理。
王正案件中,112个鸡蛋卖了80元;如果没有桶里这4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就不构成犯罪,只按治安处罚处理。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偷了蛋,没拿钱
律师李健:假定一种情况,王正和同伙发现4万元后,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将4万元据为己有。李健表示,这种情形不能改变已成的犯罪事实和金额,即其行为仍已涉嫌盗窃罪。如果嫌疑人将这4万元用于传统道德范围内能接受的抚养赡养救助等行为,也不排除能成为减轻处罚的事由,但本质不会改变。
3 偷了蛋,拿了钱(此案案情)
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官:嫌疑人在数鸡蛋时发现了钱,仍旧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律师李健:过失杀人是以结果来定犯罪,而盗窃是以情节加结果来定的。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只要是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得来的财物,都应当作为盗窃数额进行计算和定罪量刑。在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对现金没有盗窃占有的故意,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或事后自首,还将不义之财归于囊中,所以构成盗窃罪。
潇湘晨报记者吴可 实习生左珊珊 通讯员张杰 蒙志华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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