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20日消息:2011年9月,在坦桑尼亚打了一年工的钟先生回到张家界,打算带着老婆一起出国赚钱,不料,等他回到位于武陵源区的住所,却发现屋子空空如也,连房屋主人也换了。经打听,钟先生这才知道,自己和妻子被桑植县法院判离婚了,房子和儿子的抚养权均归妻子所有。
钟很不解,此前他从没收到法院的传票,开庭当日也没代理人到场,父亲对此也一头雾水。经审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桑植县法院判决至少存在管辖错误、程序违法等5项问题,遂向张家界中院提出抗诉。张家界中院指令桑植县法院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昨天此案重审开庭。
回国后发现自己“被离婚”
桑植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表示,该院还从来没有遇到过婚姻民事案件遭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他们将对作出原判决的审判长进行调查。
40岁的钟先生是桑植县麦地坪白族乡青峰溪村人,2000年与王女士结婚,一直生活在武陵源区天子山镇天子山居委会。2010年9月1日,钟先生前往非洲的坦桑尼亚务工,按公司规定,员工一年有一次探亲假。2011年9月,钟先生回到张家界,直奔儿子在武陵源区就读的小学,但儿子的老师告诉钟先生,小孩作业不做,家教没人管。钟先生纳闷:妻子不是一直在家吗?
当晚,钟先生回到家发现,电磁炉、电视机等家电都不见了,他做水电的一些工具也不见踪影。钟找到妻子王女士,被要求去找法院,因为法院已经判他们离婚了。
钟先生很纳闷,自己从没接到法院开庭传票,也没同意离婚。一番周折,钟先生得知,是桑植县法院判他们离婚,且将房屋和儿子的抚养权全判给妻子,由王女士支付其财产折价1.5万元。
这份标号为“(2010)桑法民一初字第287号”的民事判决书中称,由于被告钟先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判决准予王女士与钟先生离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被告以300元/月的标准按年支付小孩抚养费,同时将共同财产——天子山居委会向天湾组砖木结构平房4间及附属设施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被告钟先生财产折价1.5万元。
钟对此判决不服,遂向检察机关提请申诉。2012年1月9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至少存在5项违法之处。
法院公告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2年1月1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桑植县法院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昨天,此案重审开庭,桑植县检察院检察官王立新受张家界检察院委托,出庭宣读抗诉书。王立新表示,接到举报后,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明显,马上组织调查。
王立新认为,桑植县法院审理此案时,工作应再扎实一点,同时程序上提供的证据不足。王立新介绍,法院的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17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但公告后,法院应跟被告亲属了解一下。
[双方说法]
当时审判方 对于检察院指控,办理此案的审判长陈凤回应,当时王女士起诉时,跟他说武陵源区法院不受理此案,法院考虑到钟先生户籍在桑植,才受理;陈凤同时表示,他们并未认定钟先生下落不明,通过公告通知,是因为他们去找过钟先生一次,但没找到,至于为何要刊登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陈凤说这是法院办公室提供的联系方式;关于财产判决,陈凤说考虑到钟先生往返桑植不容易,为房屋做价值评估要花几千块钱,他们就凭借王女士提供的照片,根据社会经验做了一个价值3万元的评估。陈凤总结:“判罚客观公正,没有夹杂外界干扰和情分因素,如有问题,只能说业务水平和能力欠缺,考虑问题不是很周全。”
检察官 检察官王立新说,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抗诉的不多,这是2012年他们经手的第一例。而桑植县法院纪检组长吴玉忠介绍,这是他们第一次办理离婚民事纠纷案遭检察机关抗诉。吴玉忠表示,县人大也已关注此案,并给法院下了执法监督的函,重审结束后,法院纪检组将对陈凤进行调查。
检察院抗诉:原判决5项违法
问题1
桑植县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权错误。经审查,武陵源区应为两人经常居住地,且原被告的财产均在武陵源区,故本案应由武陵源区管辖。
问题2
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诉状中称:“钟××现在浙江务工,2009年7月回家,向本人提出离婚”,而诉状写于2010年3月25日,不应认定钟××下落不明。
问题3
该判决书“王女士支付钟××财产折价1.5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依据王女士供述“现在修要三四万元”来认定房屋价值,而依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问题4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判决书依据王女士个人陈述“现在修要三四万元”来认定房屋价值,而2011年9月,张家界房产评估公司出具估价报告,判决所涉房屋价值为306314元。
问题5
桑植县法院2010年5月14日收到诉状,而有证言证实,桑植县法院2010年4月20日就着手搜集钟先生下落不明证据,未收到诉状即展开调查,违反办案程序。
丈夫在外,想离婚怎么办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介绍,丈夫在外打工,如能联系上,在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能达成一致的,协议离婚;如无法协议离婚,则通过诉讼离婚。如丈夫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财产由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均发生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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