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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为什么骗我 为什么失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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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陈卫在超市门口巧遇抛下孩子的卢女士,怕她跑掉,紧紧抓住她的衣领不放。图/记者沈荣华
昨日,陈卫在超市门口巧遇抛下孩子的卢女士,怕她跑掉,紧紧抓住她的衣领不放。图/记者沈荣华

  本报记者文乃斐 长沙报道

  阳阳(化名)出生10天后,孩子妈就离开了,还对43岁的陈卫留下一句话:“这个孩子不是你的。”随后的亲子鉴定结果,让这个男人内心绝望,“结果显示,孩子确实不是我的。”(详见本报3月8日A10版《这个孩子养不养,他很纠结》、3月11日A04版《看到亲子鉴定结果,他嚎啕痛哭》)。

  孩子的妈妈卢女士一直没有现身,陈卫便独自照顾孩子。不巧的是,昨天上午,他在超市门口发现了失踪多日的卢女士,上前一把揪住了她,让她一定给孩子的事一个交代。

  超市门口巧遇孩子妈妈

  昨天上午10点多,陈卫前往车站北路的家润多超市,打算给孩子阳阳买些尿不湿。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来看,阳阳并不是他的,但陈卫还是暂时承担起了抚养阳阳的责任。之前,他试过联系卢女士,但她一直没有露面。不曾想到,昨天,自己竟然在超市门口遇到了卢女士。

  “别跑!”他连忙上前,死死抓住了卢女士的衣领。卢女士穿着一套灰色的衣服,扎起的头发有些凌乱,因为衣领被陈卫抓住,她不得不踮了一会儿脚尖。

  因为陈卫和孩子的事情被不少长沙的媒体报道过,不少围观市民一下就认出了他,一些知道情况的路人为陈卫鸣不平。

  “为什么要骗我?”陈卫很是愤怒,动手打了卢女士几下。

  她签下协议:放弃抚养权

  陈卫告诉记者,之前他一直都在寻找卢女士,打了她好多次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无法接通,“最后她还给我发了一条短信,说了些"别想再找到我,你这一辈子都找我不到"之类的话,我实在是很气。”卢女士则解释说,之所以在孩子出生不久,自己就丢下孩子离开,一方面是要找工作,一方面自己也实在过得不好,“离开后住到了老乡那里,老乡给我做了点吃的,弄了一些鸡蛋、红糖,我就没住医院了。”

  “孩子呢?孩子怎么办呢?”陈卫问。卢女士说,自己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给他,他想送福利院也可以,想送给别人也可以,随便他。”

  随后,卢女士与陈卫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说,因卢女士没有经济来源,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陈卫想把孩子送人或送福利院,自己都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奖励线索提供人龙女士50元)

  [对话卢女士]

  以我个人的经济能力,真没办法

  记者:你失踪的这些天去哪里了?

  卢女士:我去找工作了,我没钱,如果工作的话,至少能挣点钱。

  记者:你为什么一直都不出现呢?

  卢女士:他一直在找我,但我还是挺怕的,我怕他一见我就要我补偿那些费用。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内心还是有些逃避。

  记者: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哪里?

  卢女士:这几天我也一直打电话找他,但他不接,好像是在广州吧。那时候,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去年11月22日那天,我没想到他真的就那样走掉了。

  记者: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不会舍不得吗?

  卢女士:说实在的,我还是有点舍不得,但以我个人的经济能力,真没办法。我自己也很惨的,我6个月大时我妈就跑了,我一直跟着奶奶到16岁,后来自己出来打工。以我现在的经济能力,我没办法,我养不了。

  [对话陈卫]

  很多人想抚养孩子,我都没让

  记者:看到卢女士,你那么愤怒,是恨她吗?

  陈卫:在这个事情上,我作为一个什么角色?我的邻居都知道这个事情了,我今天实在受不了,作为一个男人,我也抓了她两下。我都不知道自己怎么了,心甘情愿地养着这个孩子。

  记者:你母亲现在知道这个事情了吗?

  陈卫:我家里都知道了,也知道孩子不是我的,我母亲很生气,之前她都在医院帮忙照顾孩子的,一气之下也走了,之前好多医药费都是我家里给的。

  记者:你现在打算怎么处理这个孩子?

  陈卫:说实话,我也不知道。

  记者:是舍不得吗?

  陈卫:是的,确实舍不得,毕竟我也养了他这么多天了,也有感情了。报道之后,很多人都跑来看孩子,也有人想抚养,我都没让。

  记者:孩子现在跟谁姓?

  陈卫:现在跟我姓,因为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就是我妈取的名字。

  [律师答疑]

  两人私下签订的协议无效

  卢女士突然离开孩子,是否算遗弃?他们签署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昨天,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律师。

  律师李健表示,卢女士与陈卫私下订立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与“送养”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必须要通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有效。而一旦有了合法的手续,取得法律效应后,孩子的父母再有异议,可能很难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金州律师事务所徐涛说,如果卢女士与陈卫达成了合法的收养协议,则不存在遗弃。那么陈卫能否在收养孩子后再将孩子送养给别人或者福利院呢?徐涛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作者:文乃斐 长沙

    新闻地址:http://roll.sohu.com/20120317/n3380147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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