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长沙火车站,王爱国老人(右)正在候车。他为了外孙女曼曼(化名)的监护权第三次到长沙。本版图片/实习生杨旭
10月23日,王爱国老人手拿着诉状。
红网长沙10月24日讯(潇湘晨报 丁阳亮 实习生 孔燕萍 郭格)10月23日,重阳节。死者王艺(化名)的父亲,64岁的王爱国老人却无暇过节,他从郑州赶到长沙,想向亲家陈明(化名)夫妇要到外孙女曼曼(化名)的监护权。
这个节日,陈明夫妇也不好过,因为担心孙女被“抢走”,两位老人带着曼曼离开家,住到了别处。
协商无果后,23日,王爱国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放]
今年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2人死亡,经警方查实,湖南籍男子陈东有重大嫌疑。据媒体报道,年轻的女死者王艺(化名)为郑州一家媒体的工作人员,王艺的母亲也一同遇害。犯罪嫌疑人陈东是女死者王艺的丈夫,系郑州另一家媒体工作人员。
据报道,这起丈夫杀害妻子的悲剧起因是陈东欠下赌债欲卖房还债,遭到妻子王艺阻止,陈东冲动之下将妻子与岳母杀害。杀人后,陈东将死者碎尸,并藏于地下室中。
王艺与陈东的女儿曼曼(化名)未满周岁,案发前,陈东将曼曼送回了湖南老家,交给父母抚养。
郑州老人来长沙想要外孙女监护权
23日凌晨3点,王爱国抵达长沙。
女儿王艺遇害后,这已经是王爱国第三次到长沙,三次都是为了外孙女的监护权。因为与妻子离婚,王爱国没有和女儿住在一起,王艺和母亲被杀后多日,王爱国才得知案件的真相。而这时,外孙女曼曼已经被陈东送到了长沙,由爷爷奶奶抚养。
女儿的死,让王爱国悲痛欲绝。“三代人,就只剩下外孙女能与自己相依为命,我不能再失去我的外孙女了。”王爱国决定,要到长沙接回外孙女。因为不知道陈明夫妇的态度,王爱国将来长沙接回外孙女的时间定在了5月下旬,因为5月21日是曼曼的生日,他认为,给外孙女庆生,陈明夫妇肯定不好拒绝。
在长沙的日子,王爱国受到了陈明夫妇的热情接待。王爱国告诉,在自己表达希望能接回外孙女的想法后,陈明夫妇“表示了同意”。于是,自己回到郑州,打算将家里事情处理完后再到长沙接回外孙女。但一个月后,陈明夫妇变了卦。“他们说孩子太小,还要等几年再说。”
女儿生前单位开具监护权“指定书”
第一次接回外孙女“失败”,王爱国觉得是自己准备不足,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后,他到女儿生前所在单位开具了一份“指定书”,由王艺生前所在单位指定其为曼曼的监护人。
9月14日,王爱国带着“指定书”,第二次赶到长沙与陈明夫妇协商。
王爱国说,这次沟通后,陈明夫妇同意自己把孩子带走。
但9月17日,王爱国带着曼曼准备坐火车离开长沙时,陈家众多亲戚突然赶到了火车站,将曼曼带走。
争监护权,外公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
协商无果,王爱国决定走法律途径。23日,王爱国到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明夫妇侵犯其监护权。王爱国说,之所以想要外孙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祖孙三代只剩下曼曼一个亲人,另一方面是担心陈明夫妇无力照顾好曼曼。“他们俩身体都不好,我身体健康,每个月还有三四千块的退休工资,如果孩子让我抚养,我还可以请保姆来照顾她。”王爱国表示,“毕竟亲戚一场,只要陈家同意庭外和解,我会立即撤诉的。”
23日下午,陪同王爱国前往陈明夫妇居住的小区,但陈明夫妇已没有住在此处。随后拨通了陈明的电话,陈明告诉,曼曼还在肚子里的时候,妻子就赶到河南去照顾,对孙女感情很深。外公王爱国“不了解小孩情况,毫无感情基础”。
“说句实话,我们都六七十岁的人了,谁愿意带孩子?谁不想轻松一点?”陈明说,王爱国离了婚,独自一人,让他带曼曼自己不放心。“不能因为他只有一个人了,就让孩子去陪他,把孩子当成疗伤药。”对于王爱国拿出的“指定书”,陈明表示自己并不同意。
在电话里,陈明告诉,自始至终,他都没有同意让王爱国抱走曼曼,“上一次是王爱国偷偷抱走的,亲戚们看不下去了,就自发组织将小孩抱了回来。”
“孩子由我们带着,他可以随时来看。”陈明表示,自己跟王爱国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说来说去还是亲戚关系,所以也不希望最终走上法庭,但是如果非要打官司的话,他尊重法律判决,判给谁就是谁。
[律师说法]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顺位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对监护人的认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会优先考虑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以及监护人的经济能力、健康状态等。此案中,因为曼曼的母亲死亡,父亲面临牢狱之灾,显然已经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也丧失了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监护权都有意愿但又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律来进行裁决。李健说,对于同一层次有监护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建议权,但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对以上基层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有争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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