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的职工超市
法官称农民工住宿问题应进行法律规范
农民工因修宿舍致残获30万赔偿 记者调查部分工地住宿条件堪忧
法官称农民工住宿问题应进行法律规范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陈松龄 文/图
农民工一直是建筑工地一线施工的绝对主力,几乎承包了建筑业一线所有脏、苦、累、险的工种。然而,对于农民工的住宿生活标准,却鲜有人问津。在很多工地上,农民工的住房普遍比较简陋,由于住宿条件引发的死亡、伤残案例也屡有出现。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工程发包方、雇主赔偿农民工修缮住房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此案是首例以农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作为裁判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6月29日,记者在湖南长沙调查发现,民工住宿条件较以前大有改善,但有工友仍向记者反映,伙食较差,夏天宿舍太热。
因修宿舍致残获赔30万
2008年夏,安徽省阜阳材料厂与江苏省丹阳市的包工头张雷静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张雷静在阜阳材料厂施工期间,材料厂负责提供施工人员的住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农民工石龙在该工地当瓦工。
同年8月30日,当地连日下雨,石龙的宿舍屋顶严重漏雨,他爬上屋顶修缮时因石棉瓦断裂坠落受伤。石龙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
2009年7月15日,丹阳市中医院作出司法鉴定,石龙的身体损伤构成二级伤残,终生需要他人护理。然而,阜阳材料厂却不认可石龙的伤残鉴定结论,也没有重新申请鉴定。
2010年8月23日,石龙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雷静、阜阳材料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张雷静安排石龙等雇工在工地施工、居住,负有对受雇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护义务,其提供的住房设施应达到基本安全要求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但石龙等人居住的宿舍,仅有一层石棉瓦作为屋顶覆盖,未达到基本生活居住条件,张雷静对石龙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阜阳材料厂作为工程发包方和施工人员宿舍的实际提供者,对施工过程负有安全防范和保障责任,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2010年12月,一审法院依照城市生活计算标准,判定两被告赔偿石龙30余万元。
此后,发包方提出上诉。2011年5月,镇江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民工住宿条件仍不乐观
近日,记者也走访了长沙的部分建筑工地,发现农民工的住宿条件相较以前有所改善,但有的工地房屋内没有空调,铁架子床加一张草席便是他们的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条件相对较好的工地,则有凉茶、防暑药品,民工住在可拆卸的活动板房内,里面有安装有空调和电视。
6月29日中午,记者在浏阳河佳天红橡湾建筑工地看到,一部分工友坐在简易的木棚工房内休息,项目部的会议室也可休息,会议室内提供开水和茶叶,还提供凉茶。
记者发现,该楼盘的办公房和民工住房采用了活动板房,工地上还设有民工超市、民工学校和党支部活动室。河南籍农民工张叶告诉记者,他在长沙从事建筑工近10年了,以前的工地上就用木材搭个架子就是宿舍了,“现在条件好多了,宿舍内有空调”。
同时,也有工友向记者反映,有的工棚内没有空调,板房隔热效果差,晚上热得睡不着,有些人宁愿睡在外面的木板上过夜。
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对自己的医疗、住宿、饮食状况最不满意,对生活条件感觉良好的农民工只占被调查者总数的两成多一点。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更多关注投资环境的优化和企业的利益,对广大农民工住房等权益重视不够。为此,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今年6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总工会联合市建委,开始对全市18个区、县(市)、开发区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地的安全生产,以及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
该市总工会与市建委联合开展“建筑施工现场五项达标竞赛活动”,对工地的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环境、农民工组建工会及权益维护、企业文化建设、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最终使各施工现场达到“生产管理安全化、住宿管理公寓化、食堂管理标准化、环境建设文明化、工会活动制度化”。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不达标的,要视情节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迅速整改。(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对不合格的施工现场,除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应立法规范工地住宿条件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农民工的住宿提供虽然不属于《劳动法》的强制要求,但是用工单位基于自身管理、效率、效益的考虑,一旦提供了住宿条件,就应当承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若存有过错造成农民工人身或是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且不能因无偿提供而免责。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法官阳曙文表示,由于农民工受流动频繁、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长、思想观念保守和政策制约等因素的影响,极少有农民工在城市拥有固定的住所,大多住临时搭建的房子里,其安全度和舒适度相当差。
阳曙文说,对于农民工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条件差或者为修缮住宿条件而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此类情况发生后,因为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尽快对这种情况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只是司法实务界的需要,也是践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的要求。
新闻地址:http://www.qianhuaweb.com/content/2011-07/01/content_18134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