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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律师致函法制办质疑路桥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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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湘江大桥汽车川流不息。

车主提供的路桥费滞纳金票据。

  收取高额滞纳金 受车主诟病
  
  律师致函法制办质疑路桥费不合理
  
  本报记者 蒋格伟
  
  骆昌红 文 伏志勇/图
  
  “2800公里路桥费近9000元,运费至少三分之一被高昂的过路过桥费吸走。”4月底,央视财经频道记者的调查让路桥费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长沙也不例外。
  
  5月11日,长沙律师李健向长沙市法制办寄送了一份建议函。函文中,李健以一位律师和普通车主的双重身份质疑,“收缴路桥费存在不合理”。
  
  面对诸多质疑,长沙市路桥征收维护管理处(下文简称路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只是执行者并非决策者”。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地方规章,与《公路法》、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是一种比较明显的有悖上位法的情况。”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表示。
  
  私家车主的困惑
  
  长沙市收取路桥费时“一刀切”;滞纳金偏高;资金去向信息不公开等问题,一直被媒体所诟病。
  
  5月10日,粟女士向本报记者倾诉了滞纳金的故事。粟女士只是长沙几十万私家车主之一。
  
  粟女士于2009年7月购进新车。21日,粟去办理了相关上牌手续,其间她缴纳了840元车辆通行费。
  
  2011年5月初,粟女士开车时收听电台节目,无意中听到一个关于二手车交易的案例。节目中主持人提醒热线听众,购买二手车前应该查阅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840元每年的费用若连续几年没有缴纳,滞纳金就得补交好几千。”
  
  听到广播后,粟女士突然想起自己也没有缴纳车辆通行年费,遂找到附近的售票点查询,发现自己需缴纳840元滞纳金。粟女士当即向售票点工作人员质疑,“为什么滞纳金会那么高?为什么没有通知我需缴纳该项费用?”粟女士的一连串疑问,被工作人员一句话回复了,“我们只是按规定办事,收钱有票据,若有疑问可去路桥处咨询。”
  
  粟女士称自己第一次缴纳车辆费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需要每年交费,同时2010年一年时间内,自己也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需缴纳该项费用,“840元滞纳金交得有点冤。”
  
  高额滞纳金遭质疑外,路桥费的收费对象“一刀切”模式也受到质疑。
  
  采访过程中,黄先生向本报记者吐苦水。自己2007年购买的一台小空间车,后因工作需要一年后购置了一台越野车。小车在地下车库一停就是4年。黄先生车子没有使用,就没有去缴纳路桥费,而当今年转手该车时,一查阅需要缴纳路桥费本金加滞纳金合计6880元。此后,黄先生向售票点咨询得知,路桥费并不会因为没有使用而免缴,只要是长沙牌照的私家车,都必须缴纳,且不接受报停业务。
  
  与黄先生类似,采访中河西车主李先生表示自己的质疑,“我开车完全是上班的代步工具,公司同在河西,不需过桥,凭什么收我一年840元的过桥费?”
  
  路桥处:
  
  “我们只是执行者”
  
  5月11日,长沙市路桥征收维护管理处。
  
  办公室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作为管理处工作人员,他们也受了很多委屈,“路桥处只是执行者,上面还有建委。”
  
  张先生称,目前媒体和车主往往把路桥费的矛头指向路桥处,是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情况。
  
  张介绍,针对近年来的媒体质疑,路桥处在不断的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每年都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渠道,还上街头发放传单,向市民宣传缴费事宜。”张还介绍,去年起,路桥处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短信通知仅限于在我们这里留了电话的车主,没留的就没发。”
  
  资料显示,为方便车主购买年票,从2010年起,长沙路桥费年票的售票网点增加至30余个,其中兴业银行的各网点均可代征年票。新车因无法在兴业银行网点建档,必须到市路桥处规定的站点或车管所购买。兴业银行办理业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车主可采用刷卡或转账的方式,银行卡无论是储蓄卡还是信用卡均可。外籍车辆也可以购买年票,而且价格与市籍车价格一样,但需到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一楼特殊票证中心(观沙岭银杉路382号原锦纶厂办公大楼)办理。
  
  
  面对媒体和车主质疑,路桥处处长敖晓义曾接受长沙媒体专访释疑。敖晓义表示,政府公布的税费改革文件里,路桥通行费年票不在改革范畴内,2005年至今一直照常征收。从2010年开始,长株潭三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互通,目前通行费年票的政策并未进行任何调整,所以征收时间、征收标准以及使用时间均未变化。长沙市区小车仍为840元/年,四县小车为490元/年。每年4月1日开始征收滞纳金(新车除外),逾期将按每天2‰复利对未购年票的车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不超过欠缴款额本身。
  
  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关于滞纳金按2‰复利收取也是有规可依的。随后,办公室向记者展示了《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资料显示《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
  
  作为路桥处的上级主管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主管宣传工作负责人外出开会为由,婉拒了《法制周报》记者采访。
  
  长沙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长沙路桥费收缴问题早年就开始有媒体关注,“新华社和CCTV都来采访过,但并没有改变长沙路桥收费现状。”
  
  律师历数长沙路桥费不合理
  
  “本人是一名普通执业律师,也是一名普通私家车主。现就我市收缴路桥费存在不合理的相关问题,特致函于贵办。”5月11日,律师李健向长沙市法制办寄送了一份建议函。
  
  李健在建议函中质疑了当前长沙市路桥收费扩大了对象,与上位法相悖。李健称,《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840元。
  
  而该规定明显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由此可见,收费的潜在对象仅为“过往车辆”。对没有经过的车辆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连带收费。
  
  因此,该市现行的《办法》明显与上位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所违背,扩大了收费对象,致使根本没有大型桥梁、隧道通行需要的车主,也无辜受其连带。
  
  此外,李健还向记者历数了长沙路桥费的四点不合理:一、收取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疑;二、收取对象株连;三、处罚金额偏高;四、费用去向不透明。“长沙市政府应当引入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李健称,长沙可考虑引进武汉路桥费收费模式,相对科学、合理。
  
  报道显示,从今年7月1日起,武汉将全面启动ETC。对通过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采用“不停车电子收费方式”征收路桥隧通行费。机动车通过收费点时,由电子收费系统按各类车型的次费标准自动按次收费。选择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按通行次数和相应机动车类型次费标准划扣,有效期内通行费总额达到年优惠票金额的,不再加收费用;有效期内不满年优惠票金额的,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路桥收费被指暴利
  
  “路桥收费无疑是个暴利,一年就应该有几个亿,不说本金,仅滞纳金这块也就收入不菲了。”车主粟女士表示。
  
  对于2‰复利滞纳金的收取,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表示,“车主对缴费不知情的情况很普遍,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而言,收费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醒,而不是听之任之,坐收渔利。”
  
  目前,机动车数量已破百万,滞纳金累加,数额庞大。“各种行政收费滞纳金的用途都是有法律规定的。”长沙市人大代表杜有志认为,收费部门应当对滞纳金的用途作进一步说明,不能随意处置。
  
  杜有志还提到,长沙市目前到底有哪些道路、桥梁在还贷,是否有超期收费的,也应当向社会公示;另随着财力提高,政府还须大幅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取消路桥费。
  
  据悉,长沙从1991年开始征收路桥通行费,根据规定,所收通行费除路桥维护、投资回报等正常开支外,其余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本息的偿还。目前,长沙市路桥通行费还贷项目主要是二环线、猴子石大桥及23座高架桥贷款。根据政策规定,长沙路桥通行费收费期限将至2024年12月31日止。
  
  5月11日,长沙路桥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0年长沙共计收缴路桥费达3亿,这批钱直接上缴市财政。
  
  “现行规定与上位法明显抵触”
  
  “长沙市在路桥费收缴上的一些做法比较明显的悖逆上位法。”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分析,《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黄认为,上述条款明显看出,《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地方规章,与《公路法》、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该《通知》第三条“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中强调“……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上位法收费对象所限定的条件被改变,实际是扩大收费主体范围。“被收费”本应当只能是通行于特定路段或桥涵的特定车辆正常的负担。经过修订,转化成为所有市区车辆的均等“义务”。这里一方面增加了收费对象和收费额度,另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的针对性收费的技术操作负担,对收费方是有利的。
  
  “欢迎各界人士给长沙法制建设出谋划策。”5月12日,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未收到李健的建议函,收到后将按照程序,研究并给予合理答复。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11514/4C5036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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