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玉漪先生来电:前不久,我想转租长沙一个门面,给转租人交了2000元押金,但没有签订租房合同。现在我不想租房了,转租人却扣掉全部押金,请问转租人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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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玉漪是永州人,3月13日,他相中了长沙金苹果大市场一家打出“转租”广告的门面。“转租老板姓秦,她拿出她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告诉我,租期从今年1月到12月。”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以38000元转让门面,租期从4月1日开始。当天,阙玉漪交了2000元押金,准备过几天再签转租房屋的合同,“收了押金后,秦老板给我开了张收条,并在最后面写了‘押金不转不退’几个字。”
可是,阙玉漪家里突然有事,让他无法在长沙开店了,3月19日,他与秦女士商量,希望能退还部分押金,但遭到拒绝。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答复:押金不具备惩罚功能,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收受押金一方必须无条件全额快速地退还给付押金的一方。然而,在阙先生反映的上述情况中,由于收条上明确约定“押金不转不退”,付押金一方不按照约定办事,押金即可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收受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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