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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揭秘欧亚电子“代加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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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低成本、高回报项目信息,以代加工方式合作,投资人从公司获取原材料进行加工,由公司付给加工费。长沙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欧亚电子)在今年8月底获批营业执照后,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招商。短短3个月不到,该公司相继遭到全国多个省份数十名投资者的举报投诉。据《法制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投资者被骗资金达数十万元。

  “三个月的合同期还没满,里面的电脑却都被搬走了。”房东张女士说。11月12日,记者来到长沙市芙蓉中路财富中心17楼时,只见该公司门上挂着两把锁,公司人员早已不知去向。物业处的保安告诉记者:“他们早就搬走了,这两天还有武汉、贵州的人过来询问。”

  市民遭遇投资陷阱

  “受害人远远不止这些。”长沙市岳麓区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我知道的受害人就有近20位。”2011年10月6日,罗先生与欧亚电子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在交付6000元订单订金后,领回原材料回家加工。

  “1000套电笔的原材料,电路板缺脚的有52个。”记者见到罗先生手里的电笔原材料,发现外壳和电路板配件做工非常粗糙。(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记者将罗先生制作好的成品电笔插入插座,显示屏没有任何显示。

  “我在网上查找小商品加工时,看到了长沙欧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罗先生回忆,“他们在网上说得天花乱坠。” 该公司网页宣传资料显示,一个10人小型加工厂,按照人均8小时工作制,人均日加工费(公司回收并付加工费)为100元,日创毛利为1000元,除掉假期,年创毛利累计26万元,减去成本开支17.5万元,年创纯利8.5万元。一个50人规模的加工厂,年纯利将达44.5万元。

  此外,公司还承诺免费供料、上门回收等诸多便利条件。“只要您肯干、风险全部由我公司来承担”,对于投资者各个方面的担忧,宣传资料面面俱到,并许下如此承诺。

  尽管投资回报颇丰,罗先生还是留了一个心眼。在湖南工商网企业信息查询中,罗先生找到了该企业的注册信息。此外,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办的“网上交易保障中心”,也能查询到该公司的注册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信息。罗先生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

  帮忙代加工不赚反赔

  欧亚电子的合作期限分为三个档次,按照订单的总加工费用交纳订金。罗先生签订了一年期订单总加工费20万元,交纳3%的订金6000元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江苏的杨先生签订了订单总加工费40万元,交纳3%的订金1.2万元。合同约定,订金在乙方(投资者)交回首批产品后当日退还。

  10月31日,罗先生前去公司交货,欧亚电子以合格率未达到合同标准为由拒付加工费和返还订金,并要求他按成本价进行赔偿。

  罗先生与欧亚电子签订的合同显示,“产品加工单价叁元捌角元(套/支),产品成本价壹拾贰元/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根据合同,罗先生仅能以加工单价从欧亚电子得到合格产品的加工费,却要以产品成本价赔偿不合格产品。罗先生不但没有钱赚,反而要倒给公司数千元。

  江苏杨先生在第一次交付成品时,欧亚电子工作人员抽检的合格率不到15%,按照合同要求,杨先生在领取实际合格产品的加工费后,还要倒赔欧亚电子1.6万元。不得已,杨先生只好同该公司再次签订其他产品的加工合同,抵销了赔款。

  “他们没技术标准资料,验产品时也没有合格样板,我当初学习时他们只教两分钟。”同样被骗的长沙的伍女士告诉记者。

  罗先生通过QQ群聚集起来的近20名受害者,几乎都因为产品不合格,反被欧亚电子要求赔偿。

  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合同诈骗

  记者在百度搜索新闻一栏中输入“代加工骗局”关键词,搜索到将近260余条相关新闻。受害人受骗经过基本相似。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曾多次接到投资者的举报,为此网站提醒代加工可能存在的风险:1.网站以预交押金形式,骗取预付款;2.网站与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条款不清,设置陷阱,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消费者完成加工后,网站会以加工不合格为由不予回收或不退还押金;3.完成一次交易后,消费者放松警惕,第二次会要求更高的预付款,然后使诈。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此类代加工合同纠纷近年来逐渐增多,像本案人去楼空者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受害人马上报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李健律师还表示,代加工合同中出现的更多属于民事范畴的“质量纠纷”,即公安工商管不着,民事诉讼举证困难。因此被商家单方面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投资者往往难以维权。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应当审查备份商家及法人代表的基本商业信息。二、双方应当在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以及产生质量纠纷后判定依据。三、合作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建立有效联系,通过紧密交流来防范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四、尽可能地不提供或少提供现金担保。

      新闻地址:http://news.sohu.com/20111117/n325965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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