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记者接到湖南益阳南县南洲镇胡先生的投诉:胡先生2007年在益阳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处房子,签了购房合同之后,胡先生就外出打工。今年5月,胡先生回到家乡正准备装修房子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装修完毕,还住了人。而住在该房子里的刘先生也一脸惊讶,刘先生称自己是2009年4月7日从普华公司处签了合同购得该房子,目前房子装修好了而且自己已经入住有一段时间了,怎么房子又成了别人的。对此刘先生很是困惑。记者立即就此事进行调查。
购房2年后发现房子已住人
胡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8月7日,他从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上,买了位于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双堰路的一套毛坯房,买房后自己就去了广州打工挣钱。2010年1月28日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产证给了胡先生,房产证上明确标明该房子为第四层,面积153.83平方米,为胡先生单独所有。
“房产证到手后,家人就让我回来装修。我这几年在外打工就是为了挣房子装修费用。”回家之后,胡先生一边琢磨着怎样给自己的房子装修,一边着手购买各种装修材料。而正当他找到南洲镇双堰路鑫润商住楼项目F区4号楼第7单元4号402房时,却发现房子里已经住了人。胡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进房子的时候以为是进错了,该套房子早已被装修好了,而且住在房子里的刘先生告诉他自己已经住了有一年了,刘先生还拿出自己和普华公司的购房合同为证。
胡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当初自己好几次向开发商要房子的钥匙,开发商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而今他们竟然把房子钥匙给了别人,导致房子被他人装修使用了。
邻居责怪开发商太乌龙
已经住在402房的刘先生也十分冤枉,他告诉记者,自己2009年4月7日从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那里得知他们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双堰路有一套毛坯房,“我和家人去看过房后,都觉得不错,我就和女友一起把积蓄投入到了这个房子。看房后的第二天,我就与普华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并交了购房款,开发商把该房子的钥匙交付给了我。我拿到房子后很高兴,当即花费几万元请装修公司把房子装修好,随后我和女友在这里结了婚,一直住到现在。”刘先生说道。
对于胡先生的到来,刘先生表示很不理解,他称开发商带自己看的就是这套房,给的也是这套房的钥匙,如果有错,那也是开发商的错,自己已经花钱装修,并且住进来一年了。
开发商让业主自行协商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肖金城,肖表示胡先生是2007年8月7日购买的公司楼盘的402室,面积为153.83平方米,而刘先生是2009年4月7日购买的401室,面积只有130多平方米,现在刘先生占了胡先生的402室,而401室一直空置,胡先生其实可以考虑让刘先生补偿一点差价,使用这套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但这是双方协商的问题,开发商不便参与。
记者又问及合同上有没有标明购房面积,肖告诉记者,由于购房合同里已经标明了刘先生购买的是401,而胡先生购买的是面积稍大的402室,合同上并没有标明房子的具体面积。
最后肖表示他们公司的毛坯房并没有安装专业的防盗门,而且为方便客户看房,门都是虚掩的,公司不会把已售楼房的钥匙交给他人,应该是刘先生自作主张住了进去,对于这种的情况,公司不承担责任,只能由两户业主自行协商处理。
律师称开发商有“一房两卖”嫌疑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开发商有一房两卖的嫌疑,若最终经过查实,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二人的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李健律师称,因为胡先生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所以依据《物权法》肯定他可以最终持有物权。刘先生即使占有了该房产也应当给予退出。但所发生的损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向开发商进行追偿。
6月8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胡先生的起诉,将择日开庭。
本报也将继续关注事件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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