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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著名作家王跃文:“我被道德绑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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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蛰伏十年的小说被指“一书二嫁”作者竟遭判赔160多万
  
  著名作家王跃文:“我被道德绑架了”
  
  本报记者曹晓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著名作家王跃文被判赔偿原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先锋)经济损失167万4400元。
  
  据悉,除了市场上热卖的40多万字的长篇小说《苍黄》,居然还有另一个18万多字的“未完成版”《落木无边》。为何一书二嫁,究竟谁是谁非?2010年12月14日中午,王跃文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的采访。
  
  从法庭到博客的论战
  
  记者发现,今年12月12日,在新华先锋的新浪官方博客上,一份长达13页的(2010)海民初字第1898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翻拍成照片公布于众。3天后,该份判决书的电子版发表在博客《新华先锋诉王跃文一审胜诉》一文中,被网友转载至天涯等论坛上。
  
  基本事实是,新华先锋在2008年11月17日与王跃文签订合同,约定新华先锋享有王跃文所著《处长》(后定名为《落木无边》)作品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专有使用权,期限为3年。王跃文在博客中宣称,在向新华先锋交付约16万字的稿件后,因发现其隐瞒此前出版的王跃文小说集《蜗牛》、《平常日子》等书的印数,于是提出终止合作,不再交付剩余稿件,此时书稿尚未完全写完。2009年7月22日,王跃文将约30万字的整部作品交给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先锋得悉后立即要求王跃文交付剩余稿件,遭王拒绝。随后,新华先锋将王跃文之前交付的约16万字稿件出版,书名定为《落木无边》。同时,江苏人民出版社也出版内容相同的完整版《苍黄》,于是就出现了“一书两嫁”的事件。
  
  此前,新华先锋曾以违约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跃文交付余稿,法院在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22613号判决,以新华先锋请求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新华先锋大张旗鼓地吆喝胜利,王跃文则一度拒绝媒体采访,只通过新浪博客回应新华先锋咄咄逼人的态势。他将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定性为“世界上最荒唐的判决,简直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12月13日,王跃文继续在博客上向网友“汇报”《判决书学习心得》,他认为2009年海民初字第22613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新华先锋在未能取得全部书稿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部分书稿先行出版,违背了王跃文的意愿,侵犯了王跃文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虽然合同尚未解除,但显然双方已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可见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
  
  “这既是对新华先锋先行违约的法律认定,也承认因对方违约而使合同继续履行不再可能。既然如此,同一法院在今年再判我赔偿,显然是自相矛盾的。”王跃文很无奈地向记者表示。
  
  争议关键点:
  
  “一书二嫁”是否违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两点,一是王跃文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如果王跃文构成违约,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最终认为,王跃文以新华先锋擅自出版残本、违约侵权在先为由停止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此,湘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后刘友华接受《法制周报》采访时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一书二嫁”难以被鼓励。
  
  而在赔偿数额方面,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资深律师李健表示,所损失额度包括了可获得利益,而可获得利益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公式,其推算应当考虑市场销售风险、潜在成本的发生以及作者自己非常顾虑的政治风险,而非原告单一主张的利润率,并且该利润率如何得出,是否普遍适用于任一类作者任一读物。李健认为,原告方都应当提供翔实有效,令人信服的举证,否则一审判决就涉嫌是定责有据,定损失公。
  
  刘友华同时质疑原告新华先锋的出版行为的定性问题。他的理由是未经同意出版部分书稿则涉及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因此,该行为的定性尽管不是本合同纠纷应处理的范围,但未经同意的部分出版是否构成侵权?仍值得探讨。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则认为,该案中“一书二嫁”所引发的新华先锋请求王跃文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双方合意”这一合同的本质。
  
  至于“一书二嫁”行为,冯晓青注意到,这反映了我国图书出版市场竞争的激烈与无序,对图书出版者而言,应自觉遵循《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觉维护竞争秩序;对创作者而言,应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决定。在作品的创作及出版传播中实现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应是此案处理的基本准则。

  [独家对话]
  
  “这简直是世界上最荒唐的判决”
  
  法制周报:现在事情进展如何?
  
  王跃文:现在新华先锋的老总王笑东也发了博客文章,而且向媒体广为宣传“随时随地告我诽谤罪。”我说我讲的都是事实,无所谓诽谤。
  
  法制周报:您说“判决认定我为更高印数而提出中止合作,实际上是对我的道德绑架”,那么真实的原因是什么?
  
  王跃文:主要是隐瞒印数的问题。我去年想提出解除合作的原因是,有人告诉我(暂不能透露)隐瞒了印数,但是本着与人为善的原则,我没有明确提出来,但是在给他们的信中我有明确的暗示,就说我对我的书的发行心里有数。现在的事实是他们确实隐瞒了印数,我在博客中写过,在今年的10月的某一天,他们突然给我打来2万多块钱,说明他事先确实是隐瞒了的。而且合同的规定是说,出版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加印,但是要及时通知作者。但是,从去年我指出新华先锋隐瞒印数以来,对方一直没有作出回应。案子是9月份审理的,10月份他们打钱来其实就是想堵住我的嘴。他们想标榜诚信,但恰恰是证明他们隐瞒了印数。
  
  法制周报:还有其他原因而导致您想终止合作吗?
  
  王跃文:再一个是《蜗牛》,按合同是由新华先锋代扣税金,他们应该给我提供完税发票。但是给我提供的是复印件,复印件就不正常了,极有可能就是假发票,而且不应该给我提供复印件,我的完税发票应该是给我的。
  
  法制周报:判决之前双方协调过吗?
  
  王跃文:
其实从整个诉讼中,他们都愿意提出和解,我们也是愿意和解,但是他们的和解条件就是他们的诉讼条件,那就不存在和解了,是假姿态。
  
  法制周报:如果没有《落木无边》,您会作出怎样的选择?
  
  王跃文:目前有两个争议,一是谁违约在先,二是我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新华先锋伤害了我最根本的权益——作品的完整性,这是我的最重要的权利,所以我才彻底放弃与他们的合作。如果没有《落木无边》,也许我们会继续不愉快地合作下去。
  
  法制周报:有没有人指责你发表不完整作品?
  
  王跃文:许多人对我进行批评,说写了半本书也出版了,这个对我的名誉是个伤害啦。新华先锋很恶劣在哪里呢,出版的《落木无边》末尾打上省略号就算结尾了。可能后来他们意识到自己违法了,玩了一个猫腻,再印的时候,就在版权页的(CIP)数据上加了(上册)字样,导致版权页和书名不一致。这在出版物管理上也是违规的。
  
  法制周报:您在准备上诉?
  
  王跃文:是的,这简直是世界上最荒唐的判决,我们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101217/B2IC33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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